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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太大了!无图纸、无施工方案也敢施工!甘肃省引洮供水二期6·19较大坍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公布

声明:本文为建设施工安全根据应急管理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2022年10月8日,甘肃省定西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了《甘肃省引洮供水二期主体工程施工第27-1标段“6·19”较大坍塌生产安全事故》通报。

2022年6月19日7时50分,甘肃省引洮供水二期主体工程施工第27-1标段七干渠5#隧洞出口右侧护坡浆砌石工程,施工过程中作业面右上部坡体发生坍塌,造成4人死亡。

     在本起事故中,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大家吸取教训:

     一、施工单位在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无施工图纸的情况下,项目部实际负责人陈某杰安排劳务有限公司擅自进行护坡开挖作业。

    二、劳务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闫某财在设计图纸下发后,在明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存在滑坡坍塌风险隐患的情况下,违章指挥,盲目冒险进行浆砌石护坡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二人均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施工单位项目安全负责人吴某。2022年2月以来长期不在岗,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对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吊销其《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处以个人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李某春,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劳务分包单位资质把关审查不严,将部分劳务作业违法分包给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的甘肃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2年以来长期不在岗,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对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违法违规组织施工,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的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处以个人上一年年收入60%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施工单位工程部部长阮某,主要负责建设项目管理、人员调配等工作。对建设项目和项目部人员疏于管理,在项目施工未全面完工的情况下,安排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从事其他工作,导致项目经理李某春、安全负责人吴某长期不在岗。处以个人上一年年收入50%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张某强,负责项目监理全面工作。未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监理的项目疏于管理,在明知施工单位违法违规施工的情况下,未采取责令停止施工措施,在施工单位不予整改又不停止施工的情况下,未将情况及时上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违法分包行为审查把关不严,对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未及时纠正和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处以个人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甘肃省引洮供水二期主体工程施工第27-1标段
“6·19”较大坍塌生产安全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22年6月19日7时50分,由甘肃省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安徽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甘肃省引洮供水二期主体工程施工第27-1标段七干渠5#隧洞出口右侧护坡浆砌石工程,施工过程中作业面右上部坡体发生坍塌,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27万元。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项目建设单位:甘肃省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3月26日,成立引洮供水二期工程项目管理部,下设通渭、会宁两个现场办公室。通渭现场办公室具体负责引洮供水二期工程施工1~12-1标、21~38-1标、55~62标共38个主体施工标段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2021年10月14日,任命张某平为通渭现场办公室主任。

2.施工单位:安徽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劳务分包单位:甘肃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4.监理单位:河南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5.设计单位:甘肃省某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涉事项目基本情况

1.甘肃省引洮供水二期工程主体工程施工第27-1标段工程概况。甘肃省引洮供水二期工程主体工程施工第27-1标段位于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寺子川乡境内。主要建设内容为七干渠5#隧洞1#(王儿岔沟)支洞控制段~8#隧洞进口(谢家沟)控制段,渠系桩号为七干17+024~25+880,标段渠线长8856m。包括5# 隧洞17+024~20+391.01长3367.01m,3#倒虹吸 20+391.01~21+240 (含4#退水闸)长848.99m,6#隧洞21+240~23+140长1900m,5#暗渠23+140~23+340长200m,7#隧洞23+340~24+620长1280m,6#暗渠24+620~24+640长20m,8#隧洞24+640~25+880长1240m 及3#直斗分水口、下渠通道,以及金结设备安装、电气设备采购及安装、水机设备安装,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包含七干渠5#洞施工1#(王儿岔沟)支洞等临时工程以及配合本标段所属安全监测及管理信息系统现场施工。工程于2020年6月18日开工,截至2022年5月底,该标段除七干渠3#倒虹吸边坡防护及下渠通道未完成外,主体工程已全部完工。

2.涉事工程项目概况。本次事故发生在七干渠5#隧洞出口洞帘右侧浆砌石护坡工程中,本工程为原合同外变更新增项目。5#隧洞出口洞帘右侧浆砌石护坡工程原设计为在4#下渠通道(长20 m)上方山体一侧砌筑长为20m的浆砌石护坡。由于原设计4#下渠通道开口在道路边坡边缘,未预留后期检修道路,为方便后期检修,在原设计4#下渠通道20m的基础上加长10m,重新设计增加浆砌石护坡83m,包含加长的4#下渠通道上方护坡,以及施工道路护坡73m。2021年12月底,安徽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甘肃省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该新增项目施工补充协议,明确施工费用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

2022年初,甘肃省某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3#倒虹吸进口边坡及洞帘右侧的4#下渠通道边坡进行了延续设计,于2022年3月底完成设计图纸(七干渠3#倒虹吸进口边坡防护设计图)。4#下渠通道与临时道路临山侧设计浆砌石护坡总长度103m,护坡厚度0.5m,底部设扩大脚基础,基础置于砂质泥岩。设计坡比1:0.5,在高程1835.76m位置设置宽2m的马道平台,其中一级边坡高6~9m,回填面以上永久外露高度约5m;二级边坡高度0~5m。该工程项目于4月17日开始护坡开挖作业, 6月17日开始边坡浆砌石施工作业。

事故发生在新增项目进场道路边坡与原洞口洞帘右侧边坡交汇处(分水闸右侧25m处)。截至事故发生时,施工削坡形成水平长度20m、高度14m的土质坡面,坡脚开挖形成长16m、宽1.5m、深2.5m的基槽。已完成长16m、高2.2m、厚0.5m浆砌石砌体。

(三)项目中标及发包情况

1.引洮供水二期工程主体工程第27-1标段发包承包情况。甘肃省引洮供水二期工程主体工程施工第27标施工项目于2016年4月由甘肃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后因现场管理混乱、劳务纠纷不断、施工进展缓慢等原因,甘肃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中途退出施工,双方解除施工合同。2020年4月30日,甘肃省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标段名称变更为甘肃省引洮供水二期工程主体工程施工第27-1标段后,发布二次招标公告。2020年6月9日,安徽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标,6月30日,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合同编号:YTEQ329-SG095-2023),合同金额2835.09万元,合同工期15个月。2020年8月1日,安徽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组建甘肃省引洮供水二期工程施工第27-1标段项目部,项目经理高某灿,技术负责人蒋某达,安全负责人吴某,施工员胜某革,安全员吕某程,质检员蔡某,材料员雷某,资料员张某。2020年8月26日,安徽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技术负责人变更为陈某杰,施工员赵某宪、朱某军,安全员杨某林,质检员张某祥、材料员雷某、资料员罗某。2020年9月7日,经河南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甘肃省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同意,项目经理变更为李某春。2020年12月18日,经河南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甘肃省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同意,项目施工员变更为祁某平,安全员变更为朱某军,质检员变更为赵某宪,材料员变更为陈某梅。2022年1月底项目经理李某春、安全负责人吴某回安徽过春节后一直未归,2022年2月份以来,项目部实际负责人为技术负责人陈某杰。

2.劳务分包情况。2020年10月6日,经河南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甘肃省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审批同意,安徽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甘肃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协议》。协议由甘肃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暗渠及倒虹吸等工程的劳务工作,由安徽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主材,甘肃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及机具、设备及辅材。同时,双方签订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协议书》,随即甘肃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入工地施工,工地实际负责人为甘肃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闫某山的父亲闫某财。

发生事故的5#隧洞出口洞帘右侧浆砌石护坡工程不在原劳务分包合同之内。2022年4月初,由甘肃省引洮供水二期工程施工第27-1标段项目部实际负责人陈某杰与甘肃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闫某财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待工程完工后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

3.监理情况。2016年4月13日,河南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标甘肃省引洮供水二期工程第三批主体工程监理项目。4月22日,双方签订《工程监理合同书》,监理范围为甘肃省引洮供水二期工程主体工程施工25-27标段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的土建施工、金结制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安全监测和管理信息系统及临时工程等的全部监理(含保修期),合同金额289.2792万元,合同期49个月,质量保修期24个月。2016年5月12日,河南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组建甘肃省引洮供水二期主体第6标段项目监理部,负责主体工程施工25-27标段3个标段的施工监理。项目总监毕某平,副总监郑某春,监理工程师张某选、张某权、李某龙,监理员周某波、史某宁。2017年6月29日,监理工程师变更为王某森、崔某波、张某强,监理员为袁某、范某林、王某锟。2018年4月14日,监理员变更为张某伟、张某。2018年5月6日,监理工程师变更为张某选、申某立。2018年9月10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变更为张某强,副总监理工程师变更为张某芳,2021年10月以来现场监理员为荆某祥。

(四)事故现场情况

甘肃省引洮供水二期工程七干渠5#隧洞出口右侧下渠通道位置自然边坡稳定,地层结构上部为马兰黄土,干燥,厚10~15m,结构上部疏松,下部中密;下伏新近系砂质泥岩,岩土结合面无地下水渗出。现边坡为临时道路边坡与洞帘永久边坡开挖后形成的人工边坡,坡脚砂质泥岩出露。

经事故调查技术专家现场调查测量,滑塌体呈不规则梯形,滑塌面较为平整。上部宽度约5m,平均厚度约1.2m;下部宽度15m,平均厚度约1.6m;坡长15.6m,坡比1:0.67,滑塌体体积约131m3。

事故现场示意图    
七干渠5#隧洞出口洞帘右侧护坡滑坡现场一
七干渠5#隧洞出口洞帘右侧护坡滑坡现场二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4月17日,安徽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引洮供水二期工程施工第27-1标段项目部实际负责人陈某杰安排甘肃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闫某财,在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无施工图纸的情况下,由陈某杰现场放线,指导甘肃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七干渠5#隧洞出口洞帘右侧护坡开挖作业。至4月27日,施工削坡形成水平长度20m、高度14m的土质坡面,由于当时没有设计图纸和专项施工方案,浆砌石护坡作业暂时停工。5月23日,河南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理部收到甘肃省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通渭现场办下发的《七干渠3#倒虹吸进口边坡防护设计图》,现场监理人员发现部分施工图纸与现场实际不符,于是将情况汇报甘肃省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通渭现场办业务主管周某华,建议由通渭现场办与设计单位进行联系对图纸进行会审,对存在的疑问进行答疑。周某华随即将情况向现场办副主任李某滨进行了汇报,按照李某滨的安排,周某华与甘肃省某勘察设计研究院设计代表李某刚进行了沟通,并将监理单位对设计图纸提出的疑问提交给李某刚。5月25日,河南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理部将设计图纸下发安徽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引洮供水二期工程施工第27-1标段项目部,之后于5月26日由河南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甘肃省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某勘察设计研究院相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联合对设计图纸进行会审,提出“5#隧洞洞帘右侧护坡设计一级马道,由于该段边坡陡峭,机械无法到达工作面作业,建议结合现场实际情况予以修改。同时要求施工单位不得私自更改施工工艺及方案,并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在设计单位对图纸相关疑问答疑之前,现场严禁施工。”安徽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设计答疑文件未下达的情况下,违法违规组织施工,项目部实际负责人陈某杰于6月16日对边坡浆砌石作业进行了放线,然后安排甘肃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闫某财按原来的原始边坡开始5#隧洞洞帘右侧护坡浆砌石施工,6月16日开挖16m长的坡底基槽,6月17日开始边坡浆砌石施工。

2022年6月19日上午7:00许,甘肃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1名作业人员相继到达5#隧洞洞帘右侧护坡浆砌石施工现场,7:20左右,负责人闫某财组织10名作业人员开始干活。其中闫某财的儿子闫某山和魏某军搅拌勾缝用的砂浆,冯某俭用铲车往施工现场运送砂浆,挖掘机司机张某辉用挖掘机把砂浆转到护坡砌墙上后开始清理路面碎石。砌筑工张某海、刘某峰、刘某、刘某义、刘某军5人在基槽内进行浆砌石护坡勾缝作业,魏某军在基槽内清理土渣,刘某变站在路面往基坑里面抄砂浆。工作约至7:50许,浆砌石作业面上方山体突然发生塌方,基槽左侧作业的张某海、刘某峰、刘某变看到塌方后跑到了基槽尽头躲开,基槽内作业的刘某军、刘某、刘某义、魏某军4人被掩埋。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闫某财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由于当时没有打通,闫某财随即开车去寺子川乡派出所报案, 07:59通渭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寺子川乡派出所出警。同时,闫红山分别于08:14拨打了120急救电话,08:35拨打了119救援电话。08:10分,通渭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将事故情况向通渭县应急管理局进行了通报。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安排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高永平第一时间带领应急、消防、水务等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导救援。经多方全力搜救,08:40许,刘某军、刘某先后被救出,均无生命体征。10:15刘某义被救出,10:35魏某军被救出,2人被紧急送往通渭县人民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现场救援及清理工作于13:35结束。

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认为安徽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甘肃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能够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并第一时间组织现场救援。通渭县党委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市政府分管领导及应急、消防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救援,现场处置措施得当,无次生事故发生,善后赔偿工作已妥善处理,未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和不稳定因素。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通渭县政府迅速成立善后工作组,组织相关单位立即开展遇难者身份确认、家属安抚和赔偿等善后处理工作。截至2022年7月1日,4名遇难者家属与安徽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协议书》,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了国家相关赔偿和抚恤政策,善后事宜得到妥善处理。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序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工种
伤亡程度
1
刘 某
53
砌筑工
死亡
2
刘某军
45
砌筑工
死亡
3
刘某义
55
砌筑工
死亡
4
魏某军
49
砌筑工
死亡

(二)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721-1986)有关规定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27万元。

四、事故原因、存在问题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发生边坡属人工开挖形成的高陡边坡,临空面长时间暴露,黄土垂直节理发育。施工企业在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违规施工作业,扰动诱发边坡失稳,造成坡体突然坍塌。

(二)涉事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安徽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完全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不清、责任缺失。施工前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并未经“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上岗作业。对项目经理李某春、安全负责人吴某长期不在岗和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的问题失察失管。

(2)施工现场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按照《甘肃省引洮供水二期工程主体工程施工第27-1标段七干渠3#倒虹吸及渠系建筑物基坑边坡等开挖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未对高边坡进行稳定性监测,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高边坡开挖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在施工前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经项目监理单位和工程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同意下,擅自开工建设并违法违规组织施工。

(3)违法进行劳务分包。对劳务分包单位资质审查把关不严,将甘肃省引洮供水二期工程主体工程施工第27-1标段暗渠、倒虹吸及倒虹吸(机械)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的甘肃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违法分包行为。

(4)违法违规组织施工。在无施工图纸的情况下,违法违规组织开展高边坡开挖施工,导致现场实际开挖边坡与施工图纸设计不符。设计图纸下发后,在设计单位未对相关疑问正式答疑的情况下,没有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违法违规施工,盲目蛮干,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5)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边坡坍塌等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未采取必要的防坍塌措施。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对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下发的监理通知和安全隐患整改通知落实不认真。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不周全,警示标志缺失,问题隐患突出。

2.甘肃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1)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劳务分包单位未取得相关施工资质。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取得相关资格证件。

(2)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对新入场劳务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安排上岗作业。

(3)违章冒险作业。在危险性较大工程无专项施工方案和设计图纸的情况下组织开展高边坡开挖作业,未采取必要的防坍塌措施。5月25日设计图纸下发后,设计单位对相关疑问未正式答疑的情况下,违法违规组织施工,违章冒险作业。

(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不符合规定。为现场作业人员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未督促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3.河南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1)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未按规定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进行危险性较大的高边坡开挖专项工程施工前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违规施工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在设计图纸下发后,设计单位对相关疑问未正式答疑的情况下,对施工单位未按图纸施工和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没有采取责令停止施工措施。在施工单位不予整改又不停止施工的情况下,未将情况及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2)对施工单位违法劳务分包审查把关不严。对施工单位的违法分包行为审查把关不严,未立即制止、责令改正并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3)日常巡查检查不扎实。未严格落实《甘肃省引洮供水二期工程主体第6标监理规划》要求,对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监督管理不扎实、不细致。对施工单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新入场劳务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未及时纠正和制止。

(4)对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督促整改不力。对施工单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齐全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发不规范等问题未及时纠正并跟踪督促整改到位,对发现的违章违规作业行为制止不及时。

4.甘肃省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对项目安全管理不重视。甘肃水投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督促检查不细致,对检查发现的高边坡施工安全问题督促整改力度不够,未进行跟踪督促落实。对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图纸施工等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未能及时制止并采取停工整顿措施。

(2)对施工队伍审查把关不严。对施工单位的违法分包行为审查把关不严,未能及时制止、责令改正。

(3)未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未对工程施工进行危险源辨识和环境因素辨识、评估,没有提出控制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4)落实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不深入,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对国务院安委会提出的十五条硬措施和省上的三十五条具体措施贯彻落实不力。

5.通渭县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

通渭县人民政府及县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未认真落实属地和行业监管责任,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不深入,对辖区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不细致。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项目各参建单位对黄土高边坡特性认识不足、安全防护和防范措施落实不力、违法违规施工、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2人

1.陈某杰,男,安徽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引洮二期主体工程27-1标段项目部技术负责人,七干渠5#隧洞出口洞帘右侧浆砌石护坡施工工程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在无施工图纸、无专项施工方案的情况下,组织甘肃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进行高边坡开挖施工。施工前未对高边坡进行稳定性监测,也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图纸会审纪要中明确设计单位对图纸相关疑问答疑之前、现场严禁施工的情况下,违章指挥,允许甘肃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盲目冒险进行浆砌石护坡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闫某财,男,甘肃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发生事故施工行为的具体实施者。未认真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在无施工图纸、无专项施工方案的情况下,违法违规进行高边坡开挖作业。设计图纸下发后,在明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存在滑坡坍塌风险隐患的情况下,违章指挥,盲目冒险进行浆砌石护坡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9人

1.吴某,男,安徽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引洮二期主体工程27-1标段项目部项目安全负责人2022年2月以来长期不在岗,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对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发证机关安徽省水利厅吊销其《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由定西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个人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2.朱某军,男,安徽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引洮二期主体工程27-1标段项目部项目安全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项目施工安全检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对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检查发现问题督促落实整改措施不到位。未组织参与对施工人员和新入场劳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对违法违规施工、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发证机关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吊销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并由定西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个人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3.张某强,男,河南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甘肃省引洮二期供水工程25标段至27-1标段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负责项目监理全面工作。未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监理的项目疏于管理,在明知施工单位违法违规施工的情况下,未采取责令停止施工措施,在施工单位不予整改又不停止施工的情况下,未将情况及时上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违法分包行为审查把关不严,对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未及时纠正和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发证机关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吊销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由定西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个人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4.闫某山,男,甘肃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建立健全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违法违规、冒险施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定西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个人上一年年收入60%罚款的行政处罚。

5.王某程,男,安徽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对项目经理李某春、安全负责人吴某长期不在岗、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定履责的行为和项目部违法劳务分包、违法违规施工、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行为失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定西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个人上一年年收入60%罚款的行政处罚。

6.李某春,男,安徽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引洮二期主体工程27-1标段项目部项目经理,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劳务分包单位资质把关审查不严,将部分劳务作业违法分包给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的甘肃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2年以来长期不在岗,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对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违法违规组织施工,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的行为失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定西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个人上一年年收入60%罚款的行政处罚。

7.阮某,男,安徽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部部长,主要负责建设项目管理、人员调配等工作。对建设项目和项目部人员疏于管理,在甘肃省引洮供水二期工程主体工程施工第27-1标段项目施工未全面完工的情况下,安排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从事其他工作,导致项目经理李某春、安全负责人吴某长期不在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定西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个人上一年年收入50%罚款的行政处罚。

8.贺某,男,安徽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安全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公司安全生产状况检查不到位,对公司安全部监督管理和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定西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个人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9.李某辉,男,安徽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部部长,主要负责公司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对建设项目安全疏于管理,对项目部违法劳务分包、违法违规施工、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行为失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定西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个人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5人

1.李某滨,男,甘肃省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引洮供水工程二期工程项目管理部通渭现场办公室副主任。对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督促检查不彻底,对检查发现的高边坡施工安全问题督促整改力度不够,未进行跟踪督促落实。对施工单位劳务分包行为审查把关不严,对违法违规施工和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移送纪委监委予以处理。

2.张某平,男,甘肃省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引洮供水工程二期工程项目管理部通渭现场办公室主任。对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督促检查不彻底,对施工单位违法劳务分包、违法违规施工和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移送纪委监委予以处理。

3.王某和,男,中共党员,甘肃省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司系统工程项目招投标审核审批监督、合同执行、安全、质量等建设管理工作,分管工程建设部、质量安全水环部等部门。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甘肃省引洮二期主体工程27-1标段施工项目督导检查不力,对引洮供水二期工程项目管理部及通渭现场办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等行为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移送纪委监委予以处理。

4.郑某茂,男,中共党员,通渭县水务局党组成员、县引洮局局长,主持县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全面工作。负责工程建设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不深入,对辖区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不细致,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移送纪委监委予以处理。

5.冯某东,男,中共党员,通渭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负责水务工作,分管县水务局、县引洮局等部门。对辖区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疏于管理,督导检查不细致。对行业部门安全监管责任未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不深入等问题失察,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移送纪委监委予以处理。

(四)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安徽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项目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等违法行为监管不力。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边坡坍塌等安全风险认识不足,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对项目部违法劳务分包、高边坡开挖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前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落实施工安全措施、未按图纸设计要求违法违规组织施工、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失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定西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1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甘肃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劳务分包单位无资质分包劳务作业。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资格证件,现场安全管理责任未全面履行。未对施工人员和新入场劳务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未为劳务作业人员配发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未及时向施工单位报告,未采取停止作业和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等措施,盲目蛮干,违章冒险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定西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1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河南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甘肃省引洮供水二期工程主体第6标监理规划》要求依法履行工程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违法劳务分包审查把关不严,未及时制止并责令改正。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安全管控和监督检查不到位。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巡检制度流于形式,对建设单位下发的整改通知督促落实不力,对施工单位违法违规施工、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违法行为未能及时纠正和制止。在施工单位不予整改又不停止施工的情况下,未能将情况及时上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4.甘肃省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督促检查不彻底,未对危险源和环境因素进行辨识、评估,未按规范要求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对施工单位违法劳务分包行为审查把关不严,对检查发现的高边坡施工安全问题整改督促力度不够,未进行跟踪落实,其行为违反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建议由甘肃省国资委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5.通渭县人民政府。未认真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对辖区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疏于管理,安全生产大检查不深入。建议由其向定西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6.通渭县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未认真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不深入,对辖区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不细致。建议由其向通渭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原文链接:http://www.dingxi.gov.cn/art/2022/10/8/art_15904_15846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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