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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项目发生挖掘机侧翻事故,1人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来源:广州市海珠区应急管理局
5月10日,广州市海珠区应急管理局公布了《海珠赤岗美术馆项目“12.16”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22年12月16日15时许,在广州市海珠区赤岗北路的广州美术馆项目(以下简称美术馆项目)发生一起其他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96万元。

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2月16日,劳务分包单位施工员、机械班组长郑*洪[1]安排工人郑*鑫[2]驾驶挖掘机到管网沟槽南侧(见图1)进行基坑支护混凝土冠梁凿除作业。14时许,郑*鑫驾驶挖掘机经沟槽面混凝土斜梁(见图2)由北向南移机,并计划在通过沟槽面混凝土斜梁后向东移机。14时07分,郑*鑫驾驶挖掘机移动至沟槽面混凝土斜梁南侧,在向东转向过程中挖掘机侧翻至管网沟槽内,驾驶室侧翻至混凝土冠梁上,导致郑*鑫躯干下部被挤压(见图3、图4)。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10、119、120电话。消防救援人员到场立即展开救援,并于16时20分许将郑*鑫救出。经120医务人员现场确认,郑*鑫已无生命体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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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直接原因

结合调查询问、现场勘查及专家技术分析报告,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工人在操作挖掘机过程中考虑不足、操作不当,事发时挖掘机一侧履带压低沟槽边的回填土,挖掘机向沟槽侧倾斜过程中,工人郑*鑫未提前利用挖掘机动臂支撑在沟槽北侧冠梁上,导致挖掘机侧翻至沟槽内。

对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劳务分包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46]的规定依法查处。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郑*丰,劳务分包单位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49]的规定依法查处。

(三)其他处理建议

1.郑*洪,劳务分包单位施工员、机械班组长,建议由公司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2.施工单位,建议进行不规范行为记录扣分。

3.蔡*裕,施工单位驻美术馆项目经理,建议进行不规范行为记录扣分。

4.监理单位,建议进行不规范行为记录扣分。

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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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赤岗美术馆项目“12.16”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12月16日15时许,在广州市海珠区赤岗北路的广州美术馆项目(以下简称美术馆项目)发生一起其他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96万元。

事故发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区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区公安分局、区纪委监委、区人社局、区总工会以及赤岗街道办事处各派2人组成,并邀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检察院、荔湾区人民政府、越秀区人民政府、番禺区人民政府和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政府派人参加的海珠区人民政府“12·16”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人员问询、调查取证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海珠赤岗美术馆项目“12·16”一般其他伤害事故是因工人在操作挖掘机过程中考虑不足、操作不当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原文链接:http://www.haizhu.gov.cn/gzhzyj/gkmlpt/content/8/8979/post_8979204.html#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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