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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振通志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9·19”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新疆振通志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9·19”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9月19日12时15分许,新疆振通志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昌吉市2019年给排水工程项目下三工村标段,在埋压管道时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50万元。

事故发生后,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州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由州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住建局、总工会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同时邀请州纪委监委派员介入事故调查,并聘请相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及相关项目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昌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昌吉市住建局)为昌吉市2019年给排水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昌吉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昌吉市2019年给排水工程项目负责人为昌吉市住建局公用设施建设科科长马翔,项目责任人为昌吉市住建局公用设施建设科副科长刘洪。

2.勘察单位。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22360550D。法定代表人:周华。经营范围:工程勘察。资质等级: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甲级;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JZ安许证字[2008]001392,有效期:2020年8月29日至2023年8月29日。

2018年9月,昌吉市住建局与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下三工村标段)。勘察工作定于2018年9月11日开工,9月18日提交成果资料。勘察工作负责人:朱瑞成、王永涛。

3.设计单位。新疆通艺市政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艺设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726943657Q。法定代表人:张敏。经营范围:工程勘察设计;规划管理;管道工程建筑等。资质等级: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专业甲级、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

2019年3月,昌吉市住建局与通艺设计院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设计周期为2019年3月3日至3月10日。设计项目负责人:高红玲、刘军。

4.施工单位。新疆振通志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振通志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0MA775UU65N。法定代表人:邵飞。经营范围:公路施工工程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等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JZ安许证字[2017]003507,有效期:2020年5月30日至2023年5月30日。

2019年4月22日,昌吉市住建局与新疆振通志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全套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邵飞。技术负责人:祝松。

5.监理单位。新疆兴教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兴教监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2287263427。法定代表人:沈斌。资质等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2019年4月19日,昌吉市住建局与新疆兴教监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王秀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岳涛、郭刚。2020年5月8日,新疆兴教监理公司任命王新担任昌吉市2019年排水项目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按照监理规范规定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下履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相应职责。

6.监管单位。昌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昌吉市质安中心)为昌吉市住建局所属事业单位,履行监管职责。2019年6月25日,昌吉市质安中心对下三工村标段项目进行监督。注册号:652301201904020201-DW002(ZL)。监督员:张峰、侯延华。

7.劳务情况。新疆振通志诚公司法定代表人邵飞将下三工村标段项目施工承包给鲜昭军(自然人)实施,未签订劳务承包合同。鲜昭军临时从劳务市场招人施工,未与施工人员签订劳务合同。

(二)项目概况、审批许可及施工进度情况1.项目概况。

昌吉市2019年给排水工程项目主要内容为新建排水管网5.6千米,合同中标价为1351.9万元,包含世纪大道(红旗路-北外环)、西外环(北外环-宁边路)、下三工村、西六路(北三路-乌奎高速)四个标段。事故标段为下三工村标段,工程内容为新建排水管网DN400,长度2714米。

2.行政许可情况。该项目于2018年10月23日取得昌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昌吉市2019年给排水工程项目的批复》;2018年10月24日,昌吉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分别出具规划意见和预审意见;2019年3月5日昌吉市规划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9年3月27日,昌吉市住建局委托新疆金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公开招标;2019年4月23日,发布中标通知书,施工单位为新疆振通志诚公司,监理单位为新疆兴教监理公司;2019年7月4日昌吉市住建局向新疆振通志诚公司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施工进度情况。2019年6月20日,施工单位进场开始前期准备和施工;2019年11月7日,世纪大道(红旗路-北外环)、西外环(北外环-宁边路)、西六路(北三路-乌奎高速)三个标段完工。

2020年4月9日,下三工村标段开始施工;2020年6月13日,由于疫情原因项目停工,2020年共施工1.5公里。

2021年3月25日,新疆振通志诚公司申请办理复工手续。工程复工报告单仅有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监理单位盖章,建设单位和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未签字盖章。

2021年3月29日至6月10日,项目复工建设。期间,4月10日,在施工段幸福路口方向100米处(邓禄普轮胎店附近)埋压管道过程中发生坍塌,造成一名工人被掩埋受伤,新疆振通志诚公司将伤者送往五家渠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向伤者赔付1.5万元误工费。该事故未向监管部门报告。

2021年6月10日,因工程需横穿乌五公路,必须办理顶管施工许可方可施工,项目再次停工。

2021年8月27日,建设单位代表马翔、刘洪与乌鲁木齐市路政海事局、公路局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现场查勘,乌鲁木齐市路政海事局、公路局相关人员现场查勘后,同意施工,建设单位代表马翔现场电话告知新疆振通志诚公司总经理邵飞,可以进行项目施工。

2021年9月8日,新疆振通志诚公司未办理复工手续进场施工。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段位于下三工村项目标段0+680m处,因救援时已严重破坏事故发生现场,根据救援现场影像资料及工程参与人员笔录复原,发生事故的基槽上口宽度约1.5m至2.0m,下口宽度约1.0m,基槽东侧直立开挖,西侧有一定放坡(西侧有直埋暖气管道通过,埋深约1.5m,距离本次开挖基槽约50cm),放坡仅在上部回填土深度范围,放坡系数约1:0.3至1:0.5。挖掘机用斗铲将松散孤石刮落时形成斜坡,斜坡东侧紧邻军垦路路沿石,土质为路基卵砾石,结构较密实,未进行放坡,基槽挖出弃土堆于基槽西侧,堆土距离基坑上口边线约50cm,堆土高度约1.8m。

地勘、设计要求放坡系数1:0.75

根据现场勘察和理论计算,基槽内塌方土80%以上来源于基槽西侧堆土。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9月19日上午8时许,新疆振通志诚公司下三工村项目标段技术员齐孟笛与技术实习生翟国强前往项目施工现场,与现场施工工人唐中海、陈文和、付大俊、挖掘机司机寇子健会合,齐孟笛安排翟国强负责施工现场技术测量,寇子健负责沟槽开挖,唐中海、陈文和、付大俊负责管道铺设。齐孟笛前往乌五路对面另一施工现场,安排另外三名工人、挖掘机司机开挖管沟,铺设管道。

12时10分许,寇子健完成基槽挖掘长约10米、上口宽约1.5米到2米、下口宽约1.0米、深度约3.6米,基槽挖出弃土堆于基槽西侧,堆土距离基坑上口边线约50厘米(设计要求不小于80厘米),堆土高度约1.8米(设计要求不高于1.5米)。

12时15分许,寇子健配合唐中海、陈文和、付大俊将管道放至基槽内,唐中海、陈文和、付大俊在基槽内调整管道高度,翟国强在地面使用水准仪测量高程。翟国强在测量时发现管沟堆土异常,立即要求基槽内工人快速撤离,三人还未反应,发生坍塌,唐中海、陈文和、付大俊被掩埋。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翟国强立即向马路对面齐孟笛呼救并进行救援。1分钟左右,齐孟笛与另3名工人赶赴事故现场参与救援。

12时18分许,项目技术负责人祝松听到寇子健呼救,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救援。救援过程中,齐孟笛拨打110、120报警求救;祝松通过电话告知邵飞发生事故。五家渠市警务站民警到达现场,维持现场秩序。

12时20分许,五家渠市公安民警、120医护人员、消防救援大队陆续赶到现场参与救援,先后救出陈文和、唐中海、付大俊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昌吉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州、市领导及相关部门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善后处理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3人死亡

1.陈文和,男,汉族,56岁,新疆石河子市人,系鲜昭军联系施工工人。

2.付大俊,男,汉族,59岁,四川省西充县人,系鲜昭军联系施工工人。

3.唐中海,男,汉族,43岁,四川省达州市人,系鲜昭军联系施工工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45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新疆振通志诚公司违规建设,违章冒险作业,施工过程违反设计要求及规范要求,基坑西侧堆土过高、放坡系数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是造成基槽坍塌、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新疆振通志诚公司违规建设、违章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新疆振通志诚公司复工手续不全,多次未按要求履行复工审批程序,违规组织施工;未按施工方案组织监理等相关单位开展验槽,违章冒险作业;施工现场安全技术管理人员随意离岗缺位;主要负责人及施工人员对安全生产职责不清,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形同虚设。

2.新疆振通志诚公司违规劳务分包,安全培训流于形式,未履行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新疆振通志诚公司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施工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对下三工村标段现场施工的临时招聘劳务人员未依法有效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现场施工过程安全技术交底停在纸面;自2021年施工以来,安全员长期缺岗,未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未深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

3.新疆振通志诚公司未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新疆振通志诚公司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该企业2021年4月10日已发生一起人员受伤的坍塌事故,未按要求上报负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整改。

4.新疆兴教监理公司监理人员缺位,伪造文件,干扰事故调查。未落实施工期间监理人员每天现场旁站监理、定期召开监理例会的要求,未有效履行现场旁站监理职责,未组织召集监理例会。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王新伪造监理停工通知单,伪造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名,为规避责任,谎称施工期间未到施工现场。

5.新疆兴教监理公司工作制度不落实,监理人员工作不到位。未按《监理细则》对沟槽开挖进行验收;未按《安全监理规划》审核施工单位安全组织机构,对项目安全员长期不在岗的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未履行日常安全检查职责;施工期间无总监理工程师王秀和现场检查记录、巡查记录、主持监理工作会议记录。无变更手续私自变更监理人员,监理合同明确监理员与现场监理员不符;2019年至2020年项目施工期间《监理日志》未规范填写,存在冒名签字等弄虚作假行为。

6.昌吉市住建局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项目负责人马翔、刘洪在明知项目已经复工的情况下,未及时审批办理复工手续,未报告昌吉市质安中心安排监督员到场监督,未组织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

7.昌吉市质安中心监管履职不到位。在下三工村标段2021年2次施工期间,昌吉市质安中心监督员均未到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和现场监督,盲目认为项目未开工,未派监督员到场监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新疆振通志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9·19”坍塌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邵飞,新疆振通志诚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瞒报事故,未汲取事故教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同类事故再次发生,企业内部岗位职责不清,专职安全员长期不在岗,未履行复工手续违规组织施工,未严格按照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鉴于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祝松,新疆振通志诚公司下三工村标段实际负责人。作为现场施工安全生产实际责任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未履行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安全技术交底缺失,未履行复工手续违规组织施工,未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鉴于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齐孟笛,新疆振通志诚公司下三工村标段技术员兼安全员。未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伪造培训资料,未依法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鉴于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王新,新疆兴教监理公司下三工村标段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干扰事故调查,为逃避责任在下三工村标段监理过程中伪造文件,未全面正确履行监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鉴于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邵飞,新疆振通志诚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瞒报事故,未汲取事故教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同类事故再次发生,企业内部岗位职责不清,专职安全员长期不在岗,未履行复工手续违规组织施工,未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昌吉州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祝松,新疆振通志诚公司下三工村标段实际负责人。作为现场施工安全生产实际责任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未履行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安全技术交底缺失,未履行复工手续、未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违规组织施工。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昌吉州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鲜昭军,新疆振通志诚公司下三工村标段实际劳务承包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规承保建设施工项目,招录不具备作业能力的临时劳务人员参与项目施工,未签订劳务合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履行安全技术交底职责。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昌吉州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齐孟笛,新疆振通志诚公司下三工村项目标段技术员兼安全员。未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培训资料造假,一线人员没有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三级安全教育未有效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昌吉州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沈斌,新疆兴教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项目监理履职不到位,监理日志记录不全等不检查、不督促、不监管,失职失责,建议由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王秀和,新疆兴教监理公司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项目疏于监理,履职不到位,监理日志记录不全等不检查、不督促、不监管,建议由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吊销总监理工程师资质。

7.王新,新疆兴教监理公司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干扰事故调查,在下三工村项目标段监理过程中为逃避责任造假(事故发生后,补发了监理停工通知单),未全面正确履行监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处理结果,在事故调查报告正式批复之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事故调查组备存。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

1.姚进,昌吉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中共党员。昌吉市党委分管住建工作的领导,对分管领域发生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2.姚勇斌,昌吉市住建局党委书记,中共党员。作为昌吉市住建局主要领导,未督促相关科室及昌吉市质安中心履行监管职责,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3.袁勇,昌吉市住建局局长,中共党员。作为昌吉市住建局主要领导,未安排相关科室及昌吉市质安中心对下三工村标段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4.张晓东,昌吉市住建局副局长,中共党员。作为昌吉市住建局分管市政建设领导,对分管领域疏于管理,对下三工村标段项目未及时安排相关科室进行监督检查,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5.马翔,昌吉市住建局城市建设科(公用基础设施科)科长,中共党员。作为建设单位代表,未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项目疏于监管,未督促监理加强项目监管,以包代管,建议由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6.刘洪,昌吉市住建局城市建设科(公用基础设施科)副科长。负责本项目管理工作,对项目疏于监管,未督促监理加强项目监管,以包代管,建议由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7.黄培东,昌吉市质安中心党支部书记,中共党员。在昌吉市质安中心主任驻村期间主持工作,对下三工村项目标段疏于管理,未及时安排监督员监督检查,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8.张峰,昌吉市质安中心质量安全科科长,中共党员。作为下三工村标段项目监督员,对项目开复工未及时跟踪监管审批,未办理复工许可,履职不到位,建议由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9.候延华,昌吉市质安中心质量安全科科员。作为下三工村标段项目监督员,对项目开复工未及时跟踪监管审批,未办理复工许可,履职不到位,建议由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五)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新疆振通志诚公司。新疆振通志诚公司违规建设、违章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违规劳务分包,安全培训流于形式,未履行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四十九条,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昌吉州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新疆振通志诚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将新疆振通志诚公司纳入自治州黑名单企业进行管理(期限1年)。

2.新疆兴教监理公司。新疆兴教监理公司监理人员缺位,伪造文件,干扰事故调查;工作制度不落实,监理人员工作不到位,长期不在岗,未履行日常安全检查职责。建议由昌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对新疆兴教监理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建议

(一)新疆振通志诚公司

一要增强法治意识,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立即对本公司承建的所有项目进行合法性审核,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指导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严格筑牢安全底线,夯实安全基础,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突出关键岗位、高风险岗位,实现安全生产责任全覆盖、安全生产责任全过程追溯,要明确责任岗位、责任人、责任范围,做到“全员有责”“一岗双责”“权责相适”。形成公司、项目部、施工班组三级安全管理体系,夯实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坚决杜绝违章作业,坚决消除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真正吸取事故教训。

二要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薄弱和安全技术交底不规范等安全隐患和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建立健全有效的施工现场安全管控措施和规范安全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随时跟踪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要对施工作业安全进行全面交底,确保交底不漏一人,坚决做到未进行安全交底决不施工。

三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培训规定要求,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理论与实践技能培训,要结合行业特点,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培训,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关键岗位作业人员培训,主要负责人定期结合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开展一次专题授课,要建立健全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特别是新入职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未参加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严禁上岗作业。要认真开展项目部施工前风险分析并制定风险管控措施,突出重点作业环节重点管控,使从业人员知悉危险有害因素和应急处置措施。要立即修订完善应急预案,针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或造成的渗漏、坍塌等突发事故,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不断提高实战化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要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提高防范遏制事故能力。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加强项目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土方开挖前,应确定放坡条件,对不能满足施工安全的,应及时采取加固措施。要加强与业主单位、监理单位的联系和协调,避免出现安全管理上的脱节和漏洞。要及时和业主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土方开挖、边坡支护、基坑降水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安全监管部门工作指令,按要求限时整改并及时反馈,排除和规避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风险,避免类似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二)新疆兴教监理公司

一要增强法治意识,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强化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意识,严格按照监理细则落实监理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研判施工现场风险,细化施工现场安全监理方案。依据项目规模配足配强监理人员,健全安全责任体系,进一步落实监理工作责任制。

二要强化监理责任落实,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程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工程师要对施工单位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认真审核批准,对排水管网分段施工、分段验收严格把关,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落实好旁站监理职责。要加强施工现场巡视检查力度,认真检查施工过程中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严格监督施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违规行为,发现险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三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监理能力建设,积极主动落实安全监管部门监管指令,确保作业现场安全。

(三)昌吉市住建局

一要加强项目安全监管。督促施工单位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施工作业方案,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编牢安全生产责任网、制度网、保障网;组织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并确定专人负责,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二要督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服务中心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全面、细致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进一步夯实施工安全保障措施。

三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治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管理、违法转包、分包、挂靠及现场施工作业等方面的安全隐患。重点排查各类建筑施工现场施工吊篮、脚手架等设施设备安全隐患,特别是高支模、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检查落实防坠落、物体打击、坍塌安全措施情况。严把企业资质关,防止出现相关资质过期、人员拼凑等现象。

(四)昌吉市委、市人民政府

昌吉市委、市人民政府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州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严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红线,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决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严管严控36条措施和自治州40条措施,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深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加大执法工作力度,督促各级安全生产责任有效落实,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保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原文链接:http://www.cj.gov.cn/gk/lmq/91552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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