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现场 W75 工作井内状况
事故现场 W75 工作井外状况
W75 工作井剖面图
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瀚林公司顶管班组工人黄某贵、李某民、 陆日东、张某伟安全意识淡薄,在开展W75 工作井吊运废弃井管 时,李某民、陆日东、张某伟在起吊期间未离开工作井,仍停留 在汽车起重机起重臂下旋转范围内,汽车起重机吊钩降到废弃井 管的正上方偏北处,起吊后废弃井管受力倾斜向北侧基底摆动撞到李某民,该行为不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 (GB/T6067.1—2010) 第17.2.5条第a 款第2项”的规定,导致其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
吊运W75 工作井废弃井管的汽车式起重机(粤C55839)
1.瀚林公司(劳务分包单位)违反水电七局项目部会议对工作时间的要求“,开展起重吊运废弃井管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导致现场吊运作业人员违章作业。
- 违反水电七局项目部的要求,7月23日在中午休息时间开展废弃井管吊运作业,且作业前未上报水电七局项目部,导致水电七局项目部、特区监理公司对吊运作业不知情。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由劳务作业人员在工作井自行开展废弃井管吊运作业。
2.瀚林公司顶管班组员工黄某贵、陆日东、李某民、张某伟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未经考核合格直接上岗作业,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严重缺失。
3.瀚林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规定公司主要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班组长等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导致现场安全管理混乱。
4.瀚林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对吊运安全风险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 (1)张某洋,男,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安全负责人,代替李某民和张某伟在“一人一档”安全管理资料上签字, 代替李某民和张某伟进行员工入场安全教育考试,未有效组织开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对其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 2 ) 曲某 ,男,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负责公司在该项目的全面工作。未有效组织项目安全管理,未采取管理措施消除项目工人安全培训后未经考核合格直接上岗作业, 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对其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3)李某万, 男,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未健全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公司安全 操作规程、未建立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机制,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对其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4)张某超, 男,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安全环保部副主任,其本人未对项目顶管班组工人李某民、张某伟、陆某冬和黄某贵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授课,却在工人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中签字,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建议由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进行处理。
- (5)于某军, 男,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安全总监,其本人未对项目顶管班组工人李某民、张某伟、陆某冬和黄某贵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授课,却在工人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中签字,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建议由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进行处理。
- (1)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组织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部分工人在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后未经考核合格直接上岗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对其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2)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管理不严格,未如实记录员工入场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项目顶管班组劳务工人李某民、张某伟、陆某冬和黄某贵入场三级安全教育中的第一级和第二级培训时长、培训日期、授课人等内容和实际情况不一致,建议由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进行处理。
- 1.黄某贵, 男,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顶管班组工人。建议由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按公司内部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香洲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 2.陆日东,男,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顶管班组工人,建议由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按公司内部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香洲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 3.张某伟,男,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顶管班组工人,建议由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按公司内部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香洲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 4.翁某科,男,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资料员,在顶管班组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题时,帮黄某贵和陆某冬等工人代考,导致黄某贵和陆某冬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建议由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按公司内部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香洲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 5.吴某标,男,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顶管班组长,吊运时其本人未在施工现场监督。建议由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按公司内部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香洲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 6.全某,男,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负责该公司在该项目的现场管理工作。收到吴某标对吊运工作的汇报后,未安排专门人员在午休时间到现场进行监督。建议由深圳市瀚林建设有限公司按公司内部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香洲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延伸阅读:
现在大部分项目存在人证不合一等现象,造成代签字现象十分普遍,尤其是给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项目经理、总工、总监等负责人代签字时,责任十分之重大!请慎重!!!
有时迫于领导强压,最终只能妥协,殊不知弄不好会有牢狱之灾!
塔式起重机安拆人员严重违规作业,违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第5.0.4、《山东大汉QTZ63使用说明书》第8.2.1等规定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在顶升过程中未保证起重臂与平衡臂配平,同时有移动小车的变幅动作;
2.未使用顶升防脱装置;
3.且未将横梁销轴可靠落入踏步圆弧槽内;
4.在进行找平变幅的同时将拟拆除的标准节外移。
以上违规操作行为引起横梁销轴从西北侧端踏步圆弧槽内滑脱,造成塔式起重机上部荷载由顶升横梁一端承重而失稳,导致塔式起重机上部结构墩落,引发此次塔式起重机坍塌事故。
4.陈立祥,男,46岁,群众,华容县永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资料员,假冒他人签字,伪造塔式起重机工程技术资料,应付监理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们对这起事故进行整理后发布,算是给大家敲个警钟吧!在任何环节,都要具有前瞻性,对工作当中未知的风险要进行预判,不要一味的顺从他人,要学会保护自己。
普通员工因代签字被直接追究刑事责任。代签、伪造资料在设计、施工中十分常见,很多同行认为这只是小事,这个案例十分具有代表性,也表明了政府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