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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文严禁用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施工总包一级以上企业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中级工占比要达25%!

来源:云南省住建厅、住建部

近日,云南省住建厅发布《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

支持现有劳务企业转型发展
  • 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取消审批,实行备案制。放宽市场准入限制,鼓励劳务企业向总承包和专业企业转型

  • 工程项目劳务招投标时,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当地专业作业企业,促进建筑工人就地、就近就业。

加快自有建筑工人队伍建设
  • 鼓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建立核心自有建筑工人队伍

  • 工程项目招投标时,政府或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自有建筑工人占比大的企业; 评优评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自有建筑工人占比大的项目。   

优化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机制
  • 优化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机制。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激发培训主体积极性
  • 力争2025年底前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企业成立50家以上企业培训中心。

  • 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企业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中级工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25%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8%

建立职业技能导向激励机制
  • 根据项目施工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 明确施工现场各职业(工种)技能工人技能等级的配备比例,逐步提高基本配备标准。

其他相关
  • 推行农民工简易劳动合同文本,严禁用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建筑工人缴纳社会保险,建立和完善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

  • 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工人,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工伤保险覆盖施工现场所有建筑工人。

5月8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

  •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制定相应的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

  • 2025年,力争实现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中级工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2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5%

  • 2035年,力争实现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中级工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3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10%

  • 各地要在2021年底前制定出台配备标准,并报住建部备案。

文件全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105号),指导各地做好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以下简称配备标准)制定工作,强化施工现场技能人才配备,减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提升工程质量品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制定相应的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

技能工人包括一般技术工人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一般技术工人等级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工种类别包括砌筑工、钢筋工、模板工、混凝土工等,具体设置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建办人〔2017〕76号)执行。各地可结合行业发展产生的新工种适时进行调整。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等。

二、工作目标

2025年,力争实现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中级工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2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5%,初步建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体系。2035年,力争实现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中级工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30%、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达到10%,建立施工现场所有工种技能工人配备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科学合理制定标准。在调研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工程建设管理和建筑工人技能实际水平情况,按照工作目标及项目类型、规模和实施阶段,制定相应的配备标准,明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占工人总数比例及不同工种、技能等级工人配备比例要求。同时在配备标准中明确不同等级工人之间相应的代换计算方法,在计算工人配备时,高等级技能工人可按一定比例代换低等级技能工人。定期完善配备标准,逐步提高本地区高等级技能工人在所有技能工人中的占比。

(二)认真开展技能培训。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和要求,完善本地区建筑工人技能培训组织实施体系。充分发挥企业技能培训主体作用,推动实现技能培训与现场施工相互促进,鼓励企业和行业协会积极举办各类技能竞赛,以赛促练、以赛促训。

(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市场、现场两场联动,建筑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等制定检查手册,将配备标准达标情况作为在建项目建筑市场及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的内容之一,动态开展日常巡查和随机检查,不满足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将配备标准达标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本地区行业质量安全评优评先以及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的诚信评价体系,推动形成现场决定市场的良性环境。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对未满足配备标准要求的在建项目进行公示。

(四)强化信息化应用。不断完善本地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及智慧工地等管理系统,增加配备标准达标考核功能。加强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共享,及时分析记录建筑工人技能等级、培训考核评价、工资薪酬、用工评价等情况,推动企业发布建筑工人市场化价格等信息,引导建筑企业合理确定建筑工人薪酬标准,并将薪酬待遇与建筑工人技能等级以及用工评价挂钩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分工、时间安排等,在2021年底前制定出台配备标准,并报我部备案。要深入基层、施工现场开展调研,准确掌握本地区建筑工人技能水平情况,确保配备标准落地见效。在实施中要注意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积极予以推广。我部将依托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收集汇总各地在建项目技能工人配备情况,定期通报相关工作进展。各地在推进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反馈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0年12月18日,住建部等十二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明确,严禁用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文件全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
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工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产业工人队伍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筑产业工人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业发展的基础,为经济发展、城镇化建设作出重大贡献。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国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仍存在无序流动性大、老龄化现象突出、技能素质低、权益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制约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以下简称建筑工人)队伍,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夯实建筑产业基础能力为根本,以构建社会化专业化分工协作的建筑工人队伍为目标,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符合新时代建筑工人队伍建设要求的体制机制,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和推进新型城镇化提供更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符合建筑行业特点的用工方式基本建立,建筑工人实现公司化、专业化管理,建筑工人权益保障机制基本完善;建筑工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考核评价体系基本健全,中级工以上建筑工人达1000万人以上

到2035年,建筑工人就业高效、流动有序,职业技能培训、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建筑工人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充分增强,形成一支秉承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建筑工人大军。

三、主要任务

(一)引导现有劳务企业转型发展。改革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大幅降低准入门槛。鼓励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劳务企业引进人才、设备等向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转型。鼓励大中型劳务企业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搭建劳务用工信息服务平台,为小微专业作业企业与施工企业提供信息交流渠道。引导小微型劳务企业向专业作业企业转型发展,进一步做专做精。

(二)大力发展专业作业企业。鼓励和引导现有劳务班组或有一定技能和经验的建筑工人成立以作业为主的企业,自主选择1—2个专业作业工种。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建筑工人服务园,依托“双创基地”、创业孵化基地,为符合条件的专业作业企业落实创业相关扶持政策,提供创业服务。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创业成立专业作业企业的农民工提供。鼓励建筑企业优先选择当地专业作业企业,促进建筑工人就地、就近就业。

(三)鼓励建设建筑工人培育基地。引导和支持大型建筑企业与建筑工人输出地区建立合作关系,建设新时代建筑工人培育基地,建立以建筑工人培育基地为依托的相对稳定的建筑工人队伍。创新培育基地服务模式,为专业作业企业提供配套服务,为建筑工人谋划职业发展路径。

(四)加快自有建筑工人队伍建设。引导建筑企业加强对装配式建筑、机器人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和建造科技的探索和应用,提升智能建造水平,通过技术升级推动建筑工人从传统建造方式向新型建造方式转变。鼓励建筑企业通过培育自有建筑工人、吸纳高技能技术工人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毕业生等方式,建立相对稳定的核心技术工人队伍。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劳模和工匠人才(职工)创新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和高技能人才库,切实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项目发包时,鼓励发包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自有建筑工人占比大的企业;评优评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自有建筑工人占比大的项目

(五)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完善建筑工人技能培训组织实施体系,制定建筑工人职业技能标准和评价规范,完善职业(工种)类别。强化企业技能培训主体作用,发挥设计、生产、施工等资源优势,大力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鼓励企业采取建立培训基地、校企合作、购买社会培训服务等多种形式,解决建筑工人理论与实操脱节的问题,实现技能培训、实操训练、考核评价与现场施工有机结合。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强建筑工人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鼓励各地加大实训基地建设资金支持力度,在技能劳动者供需缺口较大、产业集中度较高的地区建设公共实训基地,支持企业和院校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探索开展智能建造相关培训,加大对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新兴职业(工种)建筑工人培养,增加高技能人才供给。

(六)建立技能导向的激励机制。各地要根据项目施工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明确施工现场各职业(工种)技能工人技能等级的配备比例要求,逐步提高基本配备标准。引导企业不断提高建筑工人技能水平,对使用高技能等级工人多的项目,可适当降低配备比例要求。加强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技能水平和配备标准的监督检查,将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达标情况纳入相关诚信评价体系。建立完善建筑职业(工种)人工价格市场化信息发布机制,为建筑企业合理确定建筑工人薪酬提供信息指引。引导建筑企业将薪酬与建筑工人技能等级挂钩,完善激励措施,实现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

(七)加快推动信息化管理。完善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充分运用物联网、计算机视觉、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培训记录与考核评价信息管理、数字工地、作业绩效与评价等信息化管理制定统一数据标准,加强各系统平台间的数据对接互认,实现全国数据互联共享。加强数据分析运用,将建筑工人管理数据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建立预警机制。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八)健全保障薪酬支付的长效机制。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等制度,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依法依规对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失信违法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加强法律知识普及,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引导建筑工人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九)规范建筑行业劳动用工制度。用人单位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严禁用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不得安排未订立劳动合同并实名登记的建筑工人进入项目现场施工。制定推广适合建筑业用工特点的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

(十)完善社会保险缴费机制。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建筑工人缴纳社会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工人,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工伤保险覆盖施工现场所有建筑工人。大力开展工伤保险宣教培训,促进安全生产,依法保障建筑工人职业安全和健康权益。鼓励用人单位为建筑工人建立企业年金。

(十一)持续改善建筑工人生产生活环境。各地要依法依规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建筑工人办理居住证,用人单位应及时协助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保障建筑工人享有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全面推行文明施工,保证施工现场整洁、规范、有序,逐步提高环境标准,引导建筑企业开展建筑垃圾分类管理。不断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条件,配备符合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具有防护功能的工装和劳动保护用品,制定统一的着装规范。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避难场所,定期开展安全应急演练。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职工劳动安全防护、劳动条件改善和职业危害防护等纳入平等协商内容。大力改善建筑工人生活区居住环境,根据有关要求及工程实际配置空调、淋浴等设备,保障水电供应、网络通信畅通,达到一定规模的集中生活区要配套食堂、超市、医疗、法律咨询、职工书屋、文体活动室等必要的机构设施,鼓励开展物业化管理。将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建筑工人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探索适应建筑业特点的公积金缴存方式,推进建筑工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着力解决符合条件的建筑工人子女城市入托入学等问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筑工人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协调机制、细化工作措施,扎实推进建筑工人队伍建设。要强化建筑工人队伍的思想政治引领。加强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建设,深化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和引导广大建筑工人。要按照《建筑工人施工现场生活环境基本配置指南》《建筑工人施工现场劳动保护基本配置指南》《建筑工人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基本配置指南》(见附件)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改善建筑工人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劳动保障水平。

(二)发挥工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着力加强源头(劳务输出地)建会、专业作业企业建会和用工方建会,提升建筑工人入会率。鼓励依托现有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建设建筑工人培育产业协作机制,搭建施工专业作业用工信息服务平台,助力小微专业作业企业发展。

(三)加大政策扶持和财税支持力度。对于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继续落实在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方面的相关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好职业培训、考核评价补贴等政策,结合实际情况,明确一定比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专项用于施工现场工人技能培训、考核评价。对达到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比例的工程项目,建筑企业可适当减少该项目建筑工人技能培训、考核评价的费用支出。引导建筑企业建立建筑工人培育合作伙伴关系,组建建筑工人培育平台,共同出资培训建筑工人,归集项目培训经费,统筹安排资金使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指导企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建筑业职业培训以及高技能人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四)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鼓励建筑企业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交流、技能竞赛,扩大参与覆盖面,充分调动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参与积极性,提高职业技能;加强职业道德规范素养教育,不断提高建筑工人综合素质,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解读建筑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政策举措,及时总结和推广建筑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建筑工人劳模选树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建筑工人队伍中的先进典型,营造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良好氛围。

附件:1.建筑工人施工现场生活环境基本配置指南

2.建筑工人施工现场劳动保护基本配置指南

3.建筑工人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基本配置指南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利 部

税 务 总 局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国 家 铁 路 局

民 航 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20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

建办人[2017]7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规划委、水务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健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全面提高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一线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我部结合各地培训需求,制定了《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在原有《建筑业职业工种名称》的基础上,将市政、安装、园林绿化、燃气、供水排水、环卫、房地产物业管理及装配式建筑等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各领域的职业工种进行统一编码,用于指导各地开展技能培训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打好基础。要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管理要求和我部关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统一部署,组织人员对《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中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的职业工种开展培训、鉴定,做好鉴定承接工作,同时,完善管理制度,实现培训鉴定工作有序运转。对其他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职业工种,要参照建人[2015]43号文件要求,做好本地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工作。指导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统称培训考核机构)依据职业技能标准,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业道德、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并按有关要求核发职业培训合格证。要做好培训信息的统计整理工作,将培训信息及时上传至我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加强监督,规范管理,推动培训证书省际互认,为下一步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相衔接打好基础。

二、结合实际开展工人培训,加强培训合格证书规范管理。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满足施工现场相应人员配备和技能水平要求,加强行业职业培训证书的规范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涵盖了历年来编修的职业技能标准、职业分类大典及相关规定中所列工种名称,并将工种内涵相同或者相近的职业工种进行了适当合并。目录中所列工种名称后带有括号的,为相同或相近的职业工种,在培训合格证书发放过程中,原则上采用不加括号的工种名称,取得培训证书的人员视同具备括号内工种所需技能要求。各地可根据培训需求,从《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中选取相应工种开展培训,加强培训合格证书的规范管理,按计划逐步推行电子证书。我部将根据行业发展和实际培训需求适时更新、调整《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工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内容如下:

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工种目录

序号 职业(工种)名称 代码
1 砌筑工(建筑瓦工、瓦工) 010
2 窑炉修筑工 011
3 钢筋工 020
4 架子工 030
5 附着升降脚手架安装拆卸工 031
6 高处作业吊篮操作工 032
7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033
8 混凝土工 040
9 混凝土搅拌工 041
10 混凝土浇筑工 042
11 混凝土模具工 043
12 模板工(混凝土模板工) 050
13 机械设备安装工 060
14 通风工 070
15 安装起重工(起重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 080
16 安装钳工 090
17 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工 100
18 管道工(管工) 110
19 变电安装工 120
20 建筑电工 130
21 弱电工 131
22 司泵工 140
23 挖掘铲运和桩工机械司机 150
24 推土(铲运)机驾驶员(推土机司机) 151
25 挖掘机驾驶员(土石方挖掘机司机) 152
26 桩工(打桩工) 153
27 桩机操作工 160
28 起重信号工(起重信号司索工) 170
29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180
30 装饰装修工 190
31 抹灰工 191
32 油漆工 192
33 镶贴工 193
34 涂裱工 194
35 装饰装修木工 195
36 室内装饰设计师 196
37 室内成套设施安装工 200
38 建筑门窗幕墙安装工 210
39 幕墙安装工(建筑幕墙安装工) 211
40 建筑门窗安装工 212
41 幕墙制作工 220
42 防水工 230
43 木工 240
44 手工木工 241
45 精细木工 242
46 石工(石作业工) 250
47 电焊工(焊工) 270
48 爆破工 280
49 除尘工 290
50 测量放线工(测量工、工程测量员) 300
51 质检员 305
52 线路架设工 310
53 古建筑传统石工(石雕工、砧细工) 320
54 古建筑传统瓦工(砧刻工、砌花街工、泥塑工、古建瓦工) 330
55 古建筑传统彩画工(彩绘工) 340
56 古建筑传统木工(木雕工、匾额工) 350
57 古建筑传统油工(推光漆工、古建油漆) 360
58 金属工 380
59 水暖工 401
62 沥青混凝土推铺机操作工 404
63 沥青工 405
64 筑炉工 406
65 工程机械修理工 407
66 道路巡视养护工(道路养护工) 408
67 桥隧巡视养护工 409
68 中小型机械操作工 410
69 管涵顶进工 411
70 盾构机操作工 412
71 筑路工 413
72 桥隧工 414
73 城市管道安装工 415
74 起重驾驶员(含塔式、门式、桥式等起重机驾驶员) 416
76 试验工 418
77 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操作员 419
78 智能楼宇管理员 420
79 电梯安装维修工 421
80 建筑模型制作工 422
81 接触网工 423
82 物业管理员 424
83 房地产经纪人 425
84 房地产策划师 426
85 雕塑翻制工 427
86 司钻员 428
87 描述员 429
88 土工试验员 430
89 建筑外墙保温安装工 431
90 仪表安装调试工 432
91 空调安装调试工 433
92 安装铆工 434
93 消防安装工 435
94 防腐保温工 436
95 构件装配工 437
96 构件制作工 438
97 预埋工 439
98 灌浆工 440
99 绿化工(园林绿化工) 501
100 花卉工(花卉园艺工) 502
101 园林植保工 503
102 盆景工 504
103 育苗工 505
104 展出动物保育员(观赏动物饲养员) 506
105 假山工 507
106 花艺环境设计师 508
107 保洁员 601
108 机动清扫工(道路清扫工) 602
109 垃圾清运工 603
110 垃圾处理工 604
111 环卫垃圾运输装卸工 605
112 环卫机动车修理工 606
113 环卫化验工 607
114 环卫公厕管理保洁工 608
115 环卫船舶轮机员 609
116 环卫机动车驾驶员 610
117 液化石油气罐工 701
118 液化石油气机械修理工 702
119 液化石油气钢瓶检修工 703
120 液化石油气库站运行工 704
121 液化石油气罐区运行工 705
122 燃气压力容器焊工 706
123 燃气输送工 707
124 燃气管道工 708
125 燃气用具修理工 709
126 燃气净化工 710
127 燃气化验工 711
128 燃气调压工 712
129 燃气表装修工 713
130 燃气用具安装检修工 714
131 燃气供应服务员/供气营销员 715
132 管道燃气客服员 716
133 瓶装气客服员 717
134 燃气储运工 718
135 液化天然气储运工 719
136 燃气管网运行工 720
137 燃气用户安装检修工 721
138 压缩天然气场站运行工 722
139 燃气输配场站运行工 723
140 配煤工 724
141 焦炉调温工 725
142 炼焦煤气炉工 726
143 热力司炉工 727
144 热力运行工 728
145 焦炉维护工 729
146 机械煤气发生炉工 730
147 煤焦车司机 731
148 胶带机输送工 732
149 冷凝鼓风工 733
150 水煤气炉工 734
151 生活燃煤供应工 735
152 煤制气工 736
153 重油制气工(油制气工) 737
154 锅炉操作工 738
155 供热管网系统运行工 739
156 热力管网运行工 740
157 供热生产调度工 741
158 热力站运行工 742
159 中继泵站运行工 743
160 变配电运行工 801
161 泵站机电设备维修工 802
162 水生产处理工 803
163 自来水生产工 804
164 水质检验工 805
165 水井工 806
166 供水调度员 807
167 供水管道工 808
168 供水泵站运行工 809
169 供水营销员 810
170 供水仪表工 811
171 供水稽查员 812
172 供水客户服务员 813
173 供水设备维修钳工 814
174 水表装修工 815
175 排水管道工 816
176 排水巡查员 817
177 排水调度工 818
178 排水泵站运行工 819
179 排水客户服务员 820
180 排水仪表工 821
181 城镇污水处理工(污水处理工) 822
182 排水化验检测工 823
183 污泥处理工 824
184 白蚁防治工 901

注:

1.所列工种名称包括老标准、新标准、在编标准、职业分类大典及相关规定中出现的工种名称。

2.工种名称以职业技能标准为主。

3.同一编码下,培训证书原则上采用不加括号工种名称,取得培训证书的人员视同具备括号内工种所需技能要求。

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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