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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1251-2017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 规范/图集名称:《GB51251-2017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 实施日期:2018年8月1日
  • 被替标准号:新编规范

GB51251-2017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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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标准制订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深入调研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和工程应用情况,认真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工程应用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收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专业标准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防烟系统:通过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止火灾烟气在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等空间内聚集,或通过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阻止火灾烟气入侵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的系统,防烟系统分为自然通风系统和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排烟系统:采用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分方式,将房间、走道等空间的火灾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的系统,分为自然排烟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

规范目录

1 总 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防烟系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2 自然通风设施
3.3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3.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计算
4 排烟系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防烟分区
4.3 自然排烟设施
4.4 机械排烟设施
4.5 补风系统
4.6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5 系统控制
5.1 防烟系统
5.2 排烟系统
6 系统施工
6.1 一般规定
6.2 进场检验
6.3 风管安装
6.4 部件安装
6.5 风机安装
7 系统调试
7.1 一般规定
7.2 单机调试
7.3 联动调试
8 系统验收
8.1 一般规定
8.2 工程验收
9 维护管理
附录A 不同火灾规模下的机械排烟量
附录B 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
附录C 防烟、排烟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D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附录E 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附录F 防烟、排烟工程验收记录
附录G 防烟、排烟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强制性条文

3.1.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5(2) 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5(3) 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3.2.1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档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2的可开启

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3.2.2 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m2,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2.

3.2.3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2.0m2.

3.3.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3.3.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

风速不应大于15m/s;送风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规定。

3.3.11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m2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m2的固定窗。

3.4.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

4.4.1 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4.4.2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4.4.7 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管道

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4.4.10 排烟管道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1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2 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3 排烟风机入口处;
4 穿越防火分区处。

4.5.1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不于500m2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4.5.2 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4.6.1 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的1.2倍。

5.1.2 加压送风机的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手动启动;
2 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 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 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5.1.3 当防火分区内火灾确认后,应能在15s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开启该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全部加压送风机;
2 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层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同时开启加压送风机。

5.2.2 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手动启动;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 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 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
5 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8.1.1
系统竣工后,应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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