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与委托合同
委托代理:委托的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委托合同:委托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自物权】 | 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 (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所享有的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用益物权【他物权】 | 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和居住权。 | |
担保物权【他物权】 | 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
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
保护对象 | 保护期限 | 起始日 | 是否延期 | |
专利权 | 发 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
20 年 10 年 15 年 |
自申请日起 | 否 |
商标权 | 核准注册的商标 | 10 年 | 核准注册之日起 | 期满前 12 个月内 请续展注册;未能提出申请的,给予 6 个月的宽展期 |
著作权 | 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 计算机软件 |
自然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法人:作品首次发表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 |
作品完成之日起 | 否 |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民事责任 | 行政责任 | 刑事责任 | ||
---|---|---|---|---|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分 | 主刑 | 附加刑 |
①停止侵害 ②排除妨碍 ③消除危险 ④返还财产 ⑤恢复原状 ⑥修理、重作、更换 ⑦赔偿损失 ⑧支付违约金 ⑨继续履行 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⑾赔礼道歉 |
①警告、通报批评; 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③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④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⑤行政拘留。 |
①警告 ②记过 ③记大过 ④降级 ⑤撤职 ⑥开除 |
①管制 ②拘役 ③有期徒刑 ④无期徒刑 ⑤死刑 |
①罚金 ②剥夺政治权 利 ③没收财产 ④驱逐出境 |
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 | 关键点 | 量刑依据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 造成死亡 1 人以上; 重伤 3 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环境) |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自然人 ) | |
串通投标罪 |
担保
方式 | 担保人 | 担保物 | 是否转移占有 |
保证 | 第三人 | —— | —— |
抵押 | 债务人/第三人 | 动产/不动产 | 否 |
质押 | 债务人/第三人 | 动产/权利(无形、数字资
产) |
是 |
留置 | 债务人 | 动产 | 是 |
定金 | 债务人 | 钱 | 是 |
施工许可证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区别
施工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
申请
主体 |
建设单位 | 施工单位 |
颁证
机关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 |
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申领条件 |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签订(总) 承包合同】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 1 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
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撤回 | 撤销 | 注销 |
合法取得,但不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 原本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而非法取得 | 取消登记在册的事项 |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4)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企业 依法终止 (3)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4)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
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
企业资质证书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
情形 | 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 | 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
时间 | 办理变更手续后 1 个月内 | 变更后 10 日 |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 | 义务 |
(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与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 邀请招标 |
(1)涉及 国家安全、国家秘密 或者 抢险救灾 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 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5)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6)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 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
(1)技术复杂,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3)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4)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概念 | |
公开招标 | 采用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 |
邀请招标 | 采用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 |
否决投标与拒收标书
否决投标 | 应当拒收 |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有一不否 )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
(1)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3)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
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 | |
作用 | 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销投标或中标后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等行为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 | 保证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而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担保 |
对象 | 投标人 | 中标人 |
数额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 2%,但最高不得超过 80 万元人民币。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
投标人串通投标
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投标人之间 协商 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 联合行动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
不同投标人 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
违法发包 |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 的单位的; (3)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5)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
转包 |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 全部工程转给 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 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
挂靠 |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
违法分包 |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 个人 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4)专业分包单位将专业工程再分包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6)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
工程欠款与垫资
欠付工程款 | 工程垫资 |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 当事人对 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 ,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
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 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 垫资利息没有约定,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
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无效合同与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合同 | 无效劳动合同 |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4)违背公序良俗;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类型 | 解除原因 | 程序 | ||||
预告解除 |
无原因 |
试用期内提前 3 日(书面,口头) | ||||
试用期满提前 30 日,书面形式 | ||||||
随 时 通知解除 |
1.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单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
|||||
无需通知立即解除 | 1.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立即解除 | 程序 |
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无需提前通知 |
预告解除 | 程序 |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或支付 1 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
劳动仲裁与民商事仲裁
劳动仲裁 | 民商事仲裁 | |
依据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仲裁法》 |
对象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 平等主体 |
协议 | 无协议,无需对方同意 | 书面协议 |
主管部门 | 劳动仲裁委员会 | 仲裁委员会 |
法律后果 | 必须先仲裁,再起诉 | 或裁或审 |
“三个证书”
有效期 | 申请续期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1 年内不得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3 年 | 3 个月 |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5 年 | 3 个月 | |
建造师注册证书 | 3 年 | 30 日 |
安全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1.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
2.建立项目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4. 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6.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 7.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 ,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8.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9.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
1.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 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3.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4.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5.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6.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 义务 |
知情权
建议权 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紧急避险权 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救治和请求民事赔偿权 依靠工会维权和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
守法遵章
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事故隐患报告 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 |
工伤认定
认定为工伤(需举证) | 视同工伤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 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 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 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 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 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 旧伤复发的。 |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①故意犯罪的;②醉酒或者吸毒的;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
建设单位
安全 | 质量 |
一、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二、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三、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四、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五、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六、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七、(依法)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 |
一、依法发包工程
二、依法提供原始资料 三、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 四、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五、依法实行工程监理 六、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七、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八、依法进行装修工程 |
勘察、设计单位
安全 | 质量 | ||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二、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 三、对设计成果承担责任 |
一、依法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二、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三、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四、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 五、依法规范设计单位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六、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 七、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
监理单位
安全 | 质量 | ||||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 1)一般情况: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情况严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 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
(1)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 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回避 (3)监理的依据 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注:监理合同不是监理的依据 (4)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
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
质量保修期 | 缺陷责任期 | |
性质 | 法定 | 约定 |
期限 |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 |
一般为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 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
起始日 |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 |
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
民事纠纷 | 行政纠纷 | |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针对有关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而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多具有不可处分性)。 |
(1)行政行为属于执行法律的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 (3)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 |
仲裁与诉讼
仲裁 | 诉讼 |
仲裁协议,自愿原则 | 不需要达成协议,不以另一方意志为转移 |
仲裁委员会(合议仲裁庭、独任仲裁庭) | 法院(合议庭) |
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是由当事人各方选定或共同
选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 |
审判庭的组成则是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无权
过问 |
开庭审理,不公开进行 | 开庭审理,公开进行 |
一裁终局制 | 两审终审制 |
仲裁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 法院判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
双方签收的仲裁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 双方签收的法院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
事由 | 特征 | 限制 | 届满时间 | ||
中止 暂停 |
不可抗力 |
客观外界因素 |
想行使却不能行使请求权 |
最后 6 个月 |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 6 个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
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 |||||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 |||||
中断 归零 |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 当事人之 间 主观 | 已行使请求权 | —— | 重新算 3 年 |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 |||||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
执行中止和终结
执行中止 | 执行终结 |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如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 |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 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文物保护单位级别 | 划定 | 审批 | |
保护范围 |
全国重点和省级 | 省级人民政府 | – |
市级和县级 | 核定公布的人民政府 | – | |
建 设 控制地带 |
全国重点 | 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部门 |
省级人民政府 |
省级、市级和县级 |
核定公布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报告
安全事故报告 | 调查报告 | |||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 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我是谁?我在哪?发生了啥?我咋了?救我!】 |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他是谁?他发生了啥?他咋了?弄他!】 |
资质不良和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资质不良 | 承揽业务不良 | |||||
“资质证书” | “投标”、“不好好干活” | |||||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向外借资质】 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5.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 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
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向内借资质】 4.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 买卖合同 | 租赁合同 | |
交付义务 | 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 | 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 | —— |
占有期间维修义务 | 承租人维修 | —— | 出租人维修 |
瑕疵担保义务 | 出卖人向承租人承担 | 出卖人向买受人承担 | —— |
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应注意事项
不得组织节能工程验收 | 重新组织建筑节能工程验收 |
1.未完成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内容的;
2.隐蔽验收记录等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不完整的; 3.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提供进场检验报告的,未提供相关的节能性检测报告的; 4.工程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质量问题而未整改完毕的; 5.对监督机构发出的责令整改内容未整改完毕的; 6.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而未处理完毕的。 |
1.验收组织机构不符合法规及规范要求的; 2.参加验收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3.参加验收各方验收意见不一致 的; 4.验收程序和执 不符合要求的 ; 5.各方提出的问题未整改完毕 |
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
移送管辖 | 管辖权转移 | |
性质 |
无权转有权,移送的仅限案件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
有权转无权,移送案件+管辖权 |
主体 | 地域管辖、级别管辖 | 级别管辖 |
行政强制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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