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车起重机
1. 进场汽车起重机应对报验手续进行审核,审核资料包括:设备合格证、行驶证本、机动车检验合格证、安全检验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铭牌复印件、带有汽车号码的全车照片复印件等。
2. 汽车起重机现场重点检查吊车吊索具、安全保险装置是否可靠有效、支腿是否完全打开、周边是否存在高压线等危险因素等,同时设置警戒隔离区域, 专人看护。
3. 大雨、大雾、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禁止室外吊装作业。
4. 起重机工作场地应保待平坦坚实,地面松软不平时, 支腿应用垫木垫实。
5 作业前应全部 伸出支腿 , 调整机体使回转 支撑面的倾斜斜度在无荷载时不大千1/1000 (水准居中)。支腿的定位销必须插上。
6. 工作时起重臂的最大和最小仰角不得超过其额定值, 如无相应资料时, 最大仰角不得超过78° ‘ 最小仰角不得小于45° 。作业中不得 扳动支腿操纵阀, 调整支腿时应在无载荷时进行。
7. 作业后,应将起重臂全部缩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吊钩用钢丝绳挂牢; 应将取力器操纵 手柄放在脱开位置, 最后锁住起重操纵室门。
二、履带起重机
1. 进场设备应对设备资料(合格证、保修证、使用和维修证明书、维修合格证、保险单等)、结构外观、钢丝绳 、安全装置等进行验收。
2. 操作人员和起重指挥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对设备的工作原理和构造及安全装置的构造和调整方法熟悉 。定期保养, 严禁搬动和拆卸安全装置 。
3. 起重作业场地应符合说明书要求,如地面松软,应穷实后用枕木横向垫千履带下方;工作、行驶与停放时, 应与沟渠 、基坑保持安全距离。加油时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
4. 在开始起吊时,应先用微动信号指挥,待负载离开地面10 – 20cm并稳定后, 再用正常 速度指挥。在负载最后降 落就位时 , 也应使用微动信号指挥。如遇大风,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将主臂转至顺风方向或趴至最低位置。
5 起吊前确认回转范围内 有无障碍物 , 保持与建筑物、高压线间的安全距离。
6. 有物品悬挂在空中时,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7. 每班作业完毕后,履带吊必须退出施工现场塔吊的回转区域,将主臂降至40- 60° 之间,并转至顺风方向,关闭发动机,操纵杆放到空挡位置,将各制动器刹死,并将驾驶室门窗锁住。
三、卷扬机
1. 卷扬机的安拆和使用应编制施工方案,经过审批后实施。卷扬机及钢丝绳的进场需经过安全验收 。
2. 设备安装 : 卷扬机使 用后置埋 件作为固定点的,在安装前,固定点应进行额定负荷( 含卷扬机自重)的125 %抗拉拔试验。新安装或经拆检后安装的卷扬机,首先应进行空车试运转 3次。在正常使 用前以 额定负荷 125%,受吊物起升离地100 mm,10分钟的静负荷试验,检查是否正常。钢丝绳卷绕在卷筒上的安全圈数应不少于3圈。
3. 安全防护: 卷扬机周边 5m范围内应使用1.8m高工具化防护设施进行隔离。
4. 安全装置: 卷扬机应有制动器 、限位 、防跳绳装置, 皮带或开式齿轮传动部分,均应设防护罩 。卷扬机制动操纵杆在最大操纵范围内不得触及地面或其它障碍物。
5. 岗前培训:卷扬机的操作应指定专人,在进行培训和安全交底后方能上岗作业 。
6. 注意事项: 受吊物不在操作人员视线内, 应配备对 讲机。卷扬机每日施工前需 检查一次, 看是否存在断裂等现象。作业完毕或休息时重物要降至地面,所有操作手柄回到零位,切断电源锁好闸箱,做好运转记录后才能离开。
7. 维修检查 : 维修检查时,必须切断电源并且空载。卷扬机每月检查一次。卷扬机的最高使用年限不得超过 5年。
8. 档案管理:卷扬机应有配套的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和检测报告 ; 月检、试车、维修保养记录存档备查。
四、电动(手动 )葫芦( 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除外)
1.电动葫芦的安拆和使用应编制施工方案, 经过审批后实施。
2. 安装:电动(手动)葫芦使用后置埋件作为固定点的,葫芦安装前,固定点应进行额定负荷(含葫芦自重)的125 %抗拉拔试验。新安装或经拆检后安装的电动葫芦,首先应进行空车试运转3次。在正常使用前以额定负荷125% , 起升离地100mm ,十分钟的静负荷试验, 检查是否正常。
3. 安全装置:电动葫芦应设有上极限限位器、下极限限位器、超 载限制器等装置 。手动葫芦应配有过载保护装置、限 位装置。
4. 岗前培训:电动(手动)葫芦的操作应指定专人,在进行培训和安全交底后方能上岗作业。
5. 注意事项:严禁使用电动葫芦作为电梯的起升机构用来载人。设备不工作时 , 不允许把重物悬千空中。
6. 维修检查: 维修检查时, 必须切断电源并且空载。电动(手动 )葫芦每月检查 一次。电动(手动)葫芦的最高使用年限不得超过5年。
7. 档案管理:电动(手动)葫芦应有配套的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和检测报告;月检、试车、维修保养记录存档备查。
五、钢丝绳吊索
1. 钢丝绳吊索主要用于构件吊装及材料调运 。
2. 施工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选用相应规格的钢丝绳作吊索,其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3 . 吊索编插长度不应小 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 且不应小于300mm , 吊索与所吊构件的水平夹角不宜小千45 °,且不宜大于60° 。
4. 吊运重物时应根据不同的吊运类型选取安全系数。
5. 吊索应根据起吊能力不同分类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位置。
6. 吊索应定期检查,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吊索应及时报废。
六、起重吊带
1. 吊带应根据其颜色对应的承载能力而选用。
2 吊带进场必须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 吊带的使用安全要求:禁止使用没有防护套的吊带承载有尖角、棱边的货物,禁止将吊带放在明火或其他热源附近。
4. 报废标准:织带严重磨损、穿孔、切口、撕断;承载接缝绽开、缝线磨断;吊带纤维软化、老化 、弹性变小 、强度减弱;纤 维 表 面粗糙易于剥落;吊 带出现死结;吊 带表面有过多 的点状疏松、腐
蚀、酸碱烧损以及热融化或烧焦。
七、起重作业十不吊
1. 超载或被吊物体重量不清不吊 。
2. 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或与其它物件相连的物体不吊。
3. 斜拉斜吊不吊。
4. 带病作业不吊。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
5.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散件装载过满而可能掉落时不吊 。
6. 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 间未加衬垫保护不吊。
7. 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不吊。
8. 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等情况不吊。
9. 指挥信号不清或违章指挥不吊。
10.6级及以上大风不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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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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