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部发布的最新《GB55005-2021木结构通用规范》中,其6章详细介绍了“木结构的施工及验收”。
一、施工及验收强制性标准
6.0.1 木结构工程施工应采取保证施工过程中结构承载力和稳 定性的安全措施以及保证施工设备、设施安全性的措施,并应进 行必要验算。
6.0.2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应由木结构制作安装与木结构防护两 分项工程组成。只有当分项工程皆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子分部 工程的验收。
6.0.3 检验批应按材料、木产品和构配件的物理力学性能质量 控制和结构构件制作安装质量控制分别划分。
6.0.4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材与木产品、钢材以及连接件等,应进行进场验收,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材料或半成品应进行检验;
2 各工序应按施工工艺控制质量,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 行检查;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应在检验合格 后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 应有完整的施工过程记录及竣工文件。
6.0.5 当木结构工程施工选用其他材料和构配件替代设计文件 中规定的材料和构配件时,应保障结构可靠性。
6.0.6 进场木材与木产品检验应包括下列项目:
1 方木与原木(清材小试件)的弦向静曲强度;
2 钢材的屈服强度、抗拉强度和伸长率以及钢木屋架下弦 圆钢的冷弯性能;
3 胶合木、工字形木搁栅和结构复合木材受弯构件荷载标 准组合作用下的抗弯性能;
4 目测分级规格材目测等级检验或抗弯强度检验,机械分
级规格材抗弯强度检验;
5 木基结构板材的静曲强度和静曲弹性模量。
6.0.7 木材与木产品的种类、材质等级或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 文件的规定,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除方木与原木外,尚应 有产品标识。
6.0.8 木结构各类连接节点的位置、连接件的种类、规格和数 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6.0.9 检验批及木结构分项工程质量合格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检验批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合格;
2 检验批一般项目检验结果应有80%以上检查点合格,且 最大偏差不应超过允许偏差的1.2倍;
3 木结构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检验结果均应合格,且应有 各检验批质量验收的完整记录。
6.0.10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资料和验收记录应完整;
3 安全功能检测项目的资料应完整,抽检的项目均应合格。
二、规范在线预览及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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