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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降观测质量控制

设置要求

1.根据设计要求,设定沉降观测点。

2、规范依据:根据规范《JGJ8-2016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第7.1.5条: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施工阶段的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

2) 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荷载增加情况确定。民用高层建筑宜每加高2 层~3 层观测1 次,工业建筑宜按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不同施工阶段分别进行观测。若建筑施工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 、50% 、75% 和100% 时各测1 次;

3) 施工过程中若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1 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 月~3 月观测1 次。​

2 建筑运营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士类型和沉降速率大小确定。除有特殊要求外,可在第一年观测3 次~4 次,第二年观测2 次~3 次,第兰年后每年观测1 次,至沉降达到稳定状态或满足观测要求为止。

3 观测过程中,若发现大规模沉阵、严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等,或出现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J戚、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应提高观测频率,并应实施安全预案。

4 建筑沉降达到稳定状态可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当最后100d 的最大沉降速率小于0.01mm/d~0.04mm/d 时,可认为已达到稳定状态。对具体沉降观测项目,最大沉降速率的取值宜结合当地地基土的压缩性能来确定。

3.沉降观测人员应固定,使用固定的水准仪及水准尺,固定水准点,按规定日期、方法、线路进行观测,观测应在成象清晰稳定时进行,每次观测结束后,要及时检查记录是否正确,精度是否合格,并进行误差分析,然后将观测结果引入成果表中,计算沉降量和累计沉降量。

4.如发现数据异常,一次沉降量过大,或不均匀沉降应组织复测,如数据异常应通知设计及勘察部门,共商解决办法。

规范节选

《JGJ 8-2016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第5.2条 沉降基准点布设与测量

5.2.1 沉降观测应设置沉降基准点。特等、一等沉降观测,基准点不应少于4 个;其他等级沉降观测,基准点不应少于3 个。基准点之间应形成闭合环。

5.2.2 沉降基准点的点位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准点应避开交通干道主路、地下管线、仓库堆枝、水惊地、河岸、松软填土、滑坡地段、机器振动区以及其他可能使标石、标志易遭腐蚀和破坏的地方。

2 密集建筑区内,基准点与待测建筑的距离应大于该建筑基础最大深度的2 倍。

3 二等、三等和四等沉降观测,基准点可选择在满足前款距离要求的其他稳固的建筑上。

4 对地铁、高架桥等大型工程,以及大范围建设区域等长期变形测量工程,宜埋设2 个~3 个基岩标作为基准点。

5.2.3 沉降工作基点可根据作业需要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基点与基准点之间宜便于采用水准测量方法进行联测。
2 当采用三角高程测量方法进行联测时,相关各点周围的环境条件宜相近。
3 当采用连通管式静力水准测量方法进行沉降观测时,工作基点宜与沉降监测点设在同一高程面上,偏差不应超过10mm。当不能满足这一要求时,应在不同高程面上设置上下位
置垂直对应的辅助点传递高程。

5.2.4 沉降基准点和工作基点标石、标志的选型及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准点的标石应埋设在基岩层或原状土层中,在冻土地区,应埋至当地冻土线0.5m 以下。根据点位所在位置的地质条件,可选埋基岩水准基点标石、深埋双金属管水准基点标石、深埋钢管水准基点标石或混凝土基本水准标石。在基岩壁或稳固的建筑上,可埋设墙上水准标志。

2 工作基点的标石可根据现场条件选用浅埋钢管水准标石、混凝土普通水准标石或墙上水准标志。

5.2.5 沉降基准点观测宜采用水准测量。对三等或四等沉降观测的基准点观测,当不便采用水准测量时,可采用三角高程测量方法。

沉降观测表格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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