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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专家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日前,江苏发布关于对《江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专家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解读

评标专家费用标准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类型及实际工作量向专家支付评标费用。统一全省评标费用标准,工作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每人每次评标费用一般不低于500元,超过4小时每小时增加100元。技术复杂或者使用资深专家的可以适当上浮。

这4类人员可以选聘为资深评标专家

第十八条  已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连续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优秀的,聘期内未被暂停,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家,可以选聘为资深评标专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满10年的;

(二)相关专业工作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表彰或奖励的;

(三)担任过省级及以上重点工程的经济、技术负责人的;

(四)担任过省级及以上已发布的工程技术规范或技术标准主要起草人的。

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有相应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下情形将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清退出库

第二十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清退出库

(一)专家日常考核单次被扣20分;

(二)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资格—11—的;

(三)通过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违规入库的;

(四)发生泄露评标材料、评标情况和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五)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六)私自组建或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等,通过权力寻租获得非法利益的;

(七)在评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八)聘期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九)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名义从事有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形象的活动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得担任评标专家情形

第二十九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评标专家

(一)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二)因工作调动不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三)因个人原因,经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四)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知原文

江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专家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部门研究起草了《江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专家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2日。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jsggzyyjzj@126.com

2、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服务科,邮编:210036

3、联系电话:025-83668709

 

附件:《江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专家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3年1月31日

原文链接:http://jsggzy.jszwfw.gov.cn/pbzj/007001/20230201/500e8cfd-8bbd-4229-837b-b8d816d767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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