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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17颁布)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2小时以内300元/人,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最高不超过800元/人;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人;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因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100元/人;项目进入评审程序后中止评审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劳务报酬100元/人

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调整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在省内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技术条件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在辽宁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需要的前提下,可以聘请省外专家参加评审,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和评审劳务报酬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八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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