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于 2019 年 7 月 11日 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 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上海扬橙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申诉报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处)、《劳动合同》、《来沪人员招退工登记情况》。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于 贰零贰零 年 壹拾贰 月 壹拾贰 日(合理期限)前履行 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上海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上海市浦东新区 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原文链接:http://zjw.sh.gov.cn/zjw/sgs/20191216/718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