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兴超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建项目海兴县欣苑小区2#、3#、9#、10#住宅楼,因
- 3#楼塔吊未使用专用开关箱,且动力电源未经过漏电保护器;
- 擅自使用非原厂生产的标准节及附着装置;
- 塔吊部分滑轮防脱绳保护装置失效,小车断绳保护器损坏失效,固定小车钢丝绳绳卡数量不足;
- 3#楼安全通道设置长度不足;
- 3#楼悬挑脚手架未按方案搭设,架体小横杆缺失严重,与主体拉结点太少且不规范,剪刀撑未在全高度设置;
- 电梯井内未按规范设置安全网,个别层井口未设防护。
被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日的行政处罚
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0〕10号)
当事人:海兴超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沧州市海兴县海政路北兴融街西。
经查明: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承建海兴县欣苑小区2#、3#、9#、10#住宅楼过程中,存在下列问题:3#楼塔吊未使用专用开关箱,且动力电源未经过漏电保护器;擅自使用非原厂生产的标准节及附着装置;塔吊部分滑轮防脱绳保护装置失效,小车断绳保护器损坏失效,固定小车钢丝绳绳卡数量不足;3#楼安全通道设置长度不足;3#楼悬挑脚手架未按方案搭设,架体小横杆缺失严重,与主体拉结点太少且不规范,剪刀撑未在全高度设置;电梯井内未按规范设置安全网,个别层井口未设防护。以《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的通知》(冀建质安函〔2019〕175号)和《关于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冀建质安函〔2019〕220号)、《行政执法建议书》(冀建安检(巡)执字2019-1022-0101号)、《施工安全(扬尘)监督检查记录表》、《约谈记录表》、现场检查照片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0〕8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日的行政处罚。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到本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3日
原文链接:http://zfcxjst.hebei.gov.cn/zhuantizhuanlan/zhuanti/JuJiao/xzzf/zfjg/xzcfjd/202003/t20200310_2853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