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日,由杭州广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施工的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街道杭政储出【2017】67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寓)项目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现查明,被处罚人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不到位,对塔机吊物绑扎过程中的安全监管不到位。决定给予杭州广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的行政处罚。
处罚原文
关于杭州广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杭州广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5673969182H
法定代表人:张晓锋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518号恒策西城时代中心1幢2001室-C
2019年6月2日,由被处罚人劳务分包施工的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街道杭政储出【2017】67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寓)项目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现查明,被处罚人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不到位,对塔机吊物绑扎过程中的安全监管不到位。具体有《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杭州广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的报告》(杭建工〔2019〕148号)(含杭州市拱墅区住建局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当事人资质证、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等证据为凭。
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第三项、第十项和第十五条, 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20〕6号),被处罚人于2020年3月20日提交《申辩书》。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被处罚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决定给予被处罚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的行政处罚。本处罚决定送达后生效。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数交至本机关。
被处罚人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天内提出整改报告,报事故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经事故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将复查意见与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至本机关,领回证书。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jst.zj.gov.cn/art/2020/3/24/art_1569926_42370368.html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或事故的工程项目停工整改,经工程所在地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