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材料中:1、“恒通华庭”项目申报工程规模11.9万㎡,实际为4.64万㎡;项目申报材料开工时间2009年10月,竣工时间2011年10月30日,实际开工时间2011年12月31日。2、“群辉大厦”项目申报工程规模113m,实际为49.16m。3、“江西教育学院商住楼”和“学府雅居”项目不存在。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9月17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49号),并多次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联系送达告知书,你单位拒不签收。2020年11月23日,我部已采取留置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告知书。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材料中:1、上栗县新城区污水收集管网工程Ⅱ标项目,企业填报指标6733.48万元,实际合同价358万元,审计报告审定金额204.4万元;2、先锋机械厂连接线道路工程A线(厂外道路)项目,企业填报指标6180.95万元,实际中标价与合同价136.57万元,审核造价208.29万元。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9月17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51号),你单位于2020年10月10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材料中:1、南丰县中医院医技大楼建设项目,企业填报指标1.32亿元,实际审定造价416万元;2、广昌县环境检测执法指挥中心项目,企业填报指标3.1万平方米,实际面积3449.59平方米;3、丰城市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筑工程第4标段项目,企业填报指标11.1358万平方米,实际指标10797平方米;4、三江大厦工程项目,企业填报指标26层,实际指标17层(含地下一层)。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9月17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50号),你单位于2020年10月10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1年1月,住建部通报,江西一建筑业企业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
处罚决定:撤销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
江西金*建设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申报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材料中,“格美科技2#车间”、“新建3#厂房”项目均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9月17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52号),你单位于2020年9月2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月8日
江西金*建设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材料中,“抚州市桥东排涝站周边配套管网工程”、“晏殊大道道路新建工程”项目均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9月17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53号),你单位于2020年9月2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0年12月,住建部发布《建督撤字〔2020〕41号》:
浙江天*路桥有限公司在申报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等3项资质的36项业绩中,1项业绩属于别家公司,其余35项业绩均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行为。
浙江天*路桥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申报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和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36项业绩中,“丽武公路联城至老竹段公路工程2标”施工单位为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余35项业绩均不存在。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和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9月17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56号),你单位于2020年10月10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和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2月14日
中*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原名四川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17年6月20日申报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四川移动2016年遂宁城域传送网接入层扩容工程”、“四川移动2016年南充城域骨干传送网光缆线路工程”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6月12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25号),你单位于2020年7月15日签收,并于7月17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我部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张强华
联系电话:010-5893357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9月17日
浙江*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原浙江*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2016年11月9日申报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材料中,“衢化片区安全隐患综合整治建设项目暨320国道巨化连接线及杭金衢高速公路衢州西互通至巨化公路(46省道-巨化公路段)工程路面工程”实际施工单位为浙江*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2月27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11号),你单位于2020年4月20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翼佳音
联系电话:010-58934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0年6月,住建部官网通报:广东5家建企在资质申报中,共涉21项工程业绩造假,撤销已取得的5个一级资质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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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4月的资质申报材料中,3项业绩造假,撤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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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5月的资质申报材料中,11项业绩造假,撤销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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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11月的资质申报材料中,2项业绩造假,撤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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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4月的资质申报材料中,4项业绩造假,撤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佛山市*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8年4月的资质申报材料中,工程业绩“鸿星科技大厦建设工程”“四号成品仓库建设工程”“B-1生产车间建设工程”均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1月21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2号),你单位于2020年3月1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广东*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8年5月的资质申报材料中,工程业绩“潮阳大道市政道路修建工程”“清远南环大道市政道路修建工程”“永和大道市政道路建设工程”“正兴大道市政道路工程”“赤峰城市桥梁建设工程”“清新建安桥城市桥梁建设工程”“双星城市桥梁修建工程”“永胜城市桥梁建设工程”“佛冈县冈美路供水管道工程”“聚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工程”“铭德生活垃圾处理场修建工程”均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1月21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4号),你单位于2020年3月1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广东*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7年11月的资质申报材料中,工程业绩“宝瑞大厦工程”“厂房C建设工程”均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1月21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6号),你单位于2020年4月7日签收,提出了书面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广东*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佛山市高明区*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8年4月的资质申报材料中,工程业绩“金盛华府二期1座建设工程”“锦天大厦建设工程”“A2#生产厂房建筑工程”“1号装配车间工程施工”均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1月24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5号),你单位于2020年3月1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深圳市*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8年5月的资质申报材料中,工程业绩“博越大厦工程”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1月21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3号),你单位于2020年3月1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