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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节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

第一章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基本知识

第二节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

一、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管理

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管理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新建( 扩建、改建)、续建、加固改造及有关工作的决策、计划、组织、指导、调控和监督活动。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遵循的原则是:保障战备、平战结合;统筹兼顾、重点建设;量力而行,规模适度;注重质量,讲求效益。

 

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各有关部门职责

(一)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制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

(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战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四)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检验、审核工程质量等级;参与评定优质工程和处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五)人民防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和工程造价信息咨询工作;负责编制和修订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投资估算指标、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取费标准和调价系数。

(六)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

2.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工程项目的建设前期准备工作;

3.编报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编制施工组织计划、经费使用计划、设备订购计划等,并组织实施;

4.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发包、委托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和质量监督;

5.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的核查和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

6.掌握人民防空工程进度、监督经费使用,按规定拨付工程款,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7.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施工管理

(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提出开工报告,并附有“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小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除零星项目外,未经批准开工报告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不准擅自开工。

(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全面质量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行政监督,社会监理和施工单位管理相结合的质量管理机制,开展争创优质工程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城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委托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核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监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及有关工程质量保证的资料。

在工程施工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人民防空工程技术标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以及施工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工程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等进行监督检验。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在工程施工中,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参与隐蔽工程的验收和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四)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持有国家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按照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人民防空工程建筑活动。并对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人民防空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科学组织,文明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 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施工事故的发生。

(五)人民防空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人民防空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人民防空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维修责任的期限不受保修期限制。

人民防空工程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时间自办理竣工手续之日起计算。

(六)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 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核定质量等级。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和竣工图;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人民防空工程经验收并核定质量等级为合格或者优良的方可交付使用

(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四、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

(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指各类人民防空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也可通过考察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监理业绩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被委托的监理单位依法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合同参照国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的工程建设监理机构。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并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和监理合同赋予的权限,对人民防空工程的投资、质量、工期﹑安全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

(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监理范围承担监理业务,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监理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公平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扣除税金后监理酬金的总额。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五)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工作实行行业资质管理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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