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2016年12月,葛隆华、索世莉等人打算在南京金鹰汉中门店开设“原麦山丘”品牌店,于是成立玹麦公司并委托德真公司进行店铺装修。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期间,德真公司员工先后多次以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向葛隆华等发送案涉工程效果图和图纸等。2017年4月,案涉工程完工,4月27日店铺开门营业。2017年4月至6月,玹麦公司分两次向德真公司公司监事张征个人帐户支付装修款共计1000000元。2019年4月前后,因上述“原麦山丘”店铺经营不善,店铺内装修已被拆除。
2、德真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玹麦公司给付德真公司设计和施工剩余款项586803元及利息。
3、在本案审理中,德真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装修造价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江苏全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0年11月25日,鉴定单位出具《退案函》,载明: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未达到鉴定的最低要求,鉴定人认为无法进行鉴定。
双方观点争执:
被告玹麦公司认为,德真公司主张玹麦公司应当支付剩余款项,则应举证证明剩余款项的金额。关于施工图纸,德真公司主张案涉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均由其提供,则按何图纸施工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南京法院观点:
本案中,德真公司系为玹麦公司开设的“原麦山丘”品牌店铺进行装修,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案涉装修工程完工后,双方就涉案工程款并未进行书面结算,案涉装修工程价款并不明确。现德真公司主张涉案装修工程价款为1586803元,扣除已付1000000元,玹麦公司尚欠586803元未支付,但玹麦公司对此均不认可,且德真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主张,应由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故德真公司要求麦达人公司支付尚欠586803元,依据不足。
而且,因涉案装修的店铺早已拆除,且德真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的工程资料,导致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应由其自身承担不能确认案涉工程价款的不利后果。
律师总结:
1、民事诉讼案件,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德真公司主张装修工程款,原告当然要举证证明其已经向被告履行了装修合同义务,同时就具体数额双方也达成了一致。但是,本案中,原告德真公司的陈述主要是口头陈述,其并没有提供书面的合同,也没有双方结算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被告自然是矢口否认这些事实,反正你没有证据!法院也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只能驳回原告的诉请。
2、涉案工程的案件,如果确实没有合同也没有结算,但是,如果能够确定双方之间的工程量,原告还可以就此申请司法鉴定,从而确立双方的工程款数额。但是,本案中,原告在实际施工中,没有就具体工程量与被告公司予以确认,且直到起诉时,装修店面已经拆除,现场勘验也无法进行导致鉴定的根本不能。可见,工程施工中,施工方一定要就已完工工程量予以确认,这样避免后期维权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