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出处】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字第377号
名称: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与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纠纷事由】
一审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返还超领甲供材料宝钢圆钢131.56吨、螺纹钢329.25吨、祁连山牌425#水泥3666. 13吨。
二审时,发包人主张承包人返还超领的宝钢钢筋629. 829吨、祁连山牌425#水泥4998. 47吨的费用608.4142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
在本案一审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返还超领甲供材料宝钢圆钢131.56吨、螺纹钢329.25吨、祁连山牌425#水泥3666. 13吨,但不能明确承包人超领甲供材料宝钢圆钢131.56吨、螺纹钢329.25吨的具体型号及不同型号钢材对应的超领量,且该部分实物返还请求无法执行。承包人在诉讼中经权衡认可发包人该项 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遂参照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一)“甲供材量价费用表”折价计算。
在本案二审中,发包人主张不仅超出一审诉讼请求,亦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我的点评】
本案争议为:发包人认为承包人超领了材料,应当予以返还,但发包人又无法举证超领的具体材料规格型号及数量,导致只能根据鉴定意见折价返还。
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超领甲供材的举证责任在发包人。本案甲供材由发包人供应,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返还超领材料,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甲供材,由于各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水平,及事实上存在的材料代用等问题,实际供应量与根据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出的甲供材数量必然存在差异。甲供材领少了说明有节约,甲供材领多了说明存在浪费、挪用、倒卖等现象。
针对本案再次补充如下:
1.首先合同条款应约定甲供材结算时的计量计价方法,要求承包人指定甲供材现场接收人员,并有节约奖励、浪费处罚等相关条款。
2.甲供材到现场后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以调拨的形式将进场后的甲供材及时调拨的承包人(调拨单上应载明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信息),调拨单至少一式两份,调拨单上必须合同指定接收人员的签字确认。
3.发承包双方建立甲供材管理台账,定期核对,并将实际供应的甲供材与月报量中按合同约定的计算规则计算的甲供材数量进行对比,发现问题及时纠偏。
4.委托监理做好甲供材现场管理的监管工作,发现浪费、挪用等现象及时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