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计算方法及支付标准。
(一)劳务报酬按照项目评审时间计发。评审时间是指评审专家按通知要求时间到达评审地点并签到至评审工作结束并出具评审报告为止。评审期间如需要休息或用餐,用餐及休息时间不得计入评审时间。
(二)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评审时间在3小时内的(含本数,下同),省内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每人400元计发,跨市(州)、县行政区域进行异地评审按每人500元计发,省外评审专家按每人600元计发。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加计100元,增加时间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不予计算。担任评审小组组长加计100元。
(三)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不能开展评审工作或属于法定回避情形主动提出回避的,按每人100元计发评审专家误工费。经评审专家评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等等法定情形废标的,评审时间在2小时内的,按每人200元计发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超过2小时按每人300元计发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四)评审专家应按时参加评审。迟到半小时以上的,扣除劳务费50元,迟到1小时以上扣除劳务费100元。
(五)评审专家协助质疑答复,每人按200元计发劳务报酬。在协助质疑答复工作中,如因评审专家未按规定评审导致评审结果改变或废标的,按照谁过错谁负责的原则,过错方不得获取劳务报酬。评审小组组长加计的100元也应当由支付单位收回。
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聘请有关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采购文件论证及确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论证、履约验收等工作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经有关专家论证或确认的采购文件内容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导致供应商投诉的,参与论证或确认的有关专家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未按照规定程序或标准进行履约验收,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参加履约验收的专家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已经支付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如数收回。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办法(试行)》
第六条 评标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发:
(一)评标评审时间在3小时内的(含3小时),省内专家按400元/人/次计发,其中跨市(州)、县行政区域进行异地评标评审按500元/人/次计发。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加计100元/人/次。
(二)工作日18:00-22:00评标评审的,每增加1小时加计200元/人/次,22:00-24:00每增加1小时加计250元/人/次,24:00-08:00每增加1小时加计300元/人/次。
(三)担任评标评审小组组长加计100元/人/次。
(四)专家到达评标评审地点后,不能开展评标评审工作或属于法定情形回避的,或在评标评审之前出现招标(采购)失败,未能进入评标评审程序的,按100元/人/次计发误工费。经专家评标评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供应商)或者对招标(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供应商)不足三家等法定情形废标的,评标评审时间在2小时内的,按200元/人/次计发,超过2小时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计发。
(五)评标评审专家协助质疑答复,按200元/人/次计发。
(六)法定节假日参加评标评审工作的,按本条第(一)、(四)、(五)项规定标准的3倍计发;休息日参加评标评审工作的,按本条第(一)、(四)、(五)项规定标准的2倍计发。
(七)专家评标评审时间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劳务报酬,不足半小时的不予计算劳务报酬。
第七条 交通费补助按下列标准计发:
(一)评标评审所在地与专家所在地(以专家报名表中所属行政区为准)为同一县(市、区)的,交通费包含在评标评审费中,不单独计算。
(二)评标评审所在地与专家所在地不为同一县(市、区)的,按往返每公里1元标准计算交通费,公里数按合法地图中的合理里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