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刷抖音看到这样一个视频。家装施工中为了穿线走管,将一道梁越1/3高,50cm宽的洞。真的是“艺高人胆大”啊,业主不懂,施工人员也不懂吗?做这一行,基本的规则、要求都不知道,这不跟农民种麦子,不知道麦子和韭菜的区别一样吗?
更可气的是视频留言中,那些以装修大师身份出现的,还振振有词的说:
“懂装修的都知道梁的主筋在梁上面,所以问题不大,人家很专业”懂装修?那你懂最基本的结构吗?除了地梁、悬挑梁,在常见的梁中那种梁的主筋是在上面的。
“主筋没打到,箍筋掉了好几根,不地震没事,地震梁体变形,墙面开裂”这位的意思就是不打断梁的纵向钢筋就没事,不地震也没事。好家伙,梁就是为了防止地震增设的?
还有“钢筋在梁的上方,这样子打不会伤害钢筋,还算可取”,我可取你二姨夫,又是一个半桶水装大神的主。
“如果没打到钢筋,问题应该不大”这位的意思应该是没打到受力的纵向钢筋,就没有问题,也是一个人才。
“其实没有问题!边经(筋)没有伤着”,来了,来了,这里来了个专业人士,巴蜀XX装饰公司,牛皮,专业人士都说没事了,那那些家装介的散兵游勇不是更有底气了。
总结了视频中留言的,懂行理智的有。但更多的是觉得没有伤到纵向钢筋(主筋)就可以随意开孔的占了很大一部分,我相信这中间有很多就是搞装修的。这些人带着这样的思想去接工程,那房屋的质量被破坏的可想而知。
家装施工一直是游离在建筑监管中的空白区域,最多就是装修前物业告知装修禁止事项,但这些装修都是关起门来施工,有多少不合规的会被及时发现?很多都是在出现重大危险或使用功能被破坏后才被爆出,比如:
事件一:
2014年,刘某装修房屋并入住。装修时,刘某改变房屋原户型,将客厅的公卫拆除,拓宽客厅面积,又将厨房改为公卫,导致公卫正对楼下厨房。李某于是将楼上邻居起诉至法院,要求邻居将改为公卫的厨房恢复原状。
法院审理认为,厨房和卫生间的功能明确,对其建造有一定的特殊要求。《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5.4.4明确规定了:“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城乡建设部在发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时明确规定该条为强制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刘某不应将卫生间设置在下层厨房的上方。刘某将厨房改造成公共卫生间,不仅违反了国家强制标准的要求,亦有违公序良俗,给下层住户造成心理不适,对其居住生活亦会造成不良影响,刘某应恢复原状。
法院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房屋中由厨房改造的卫生间恢复原状。
事件二:
杭州瓜沥镇商贸公寓31栋的一楼房业主野蛮装修,私自敲掉所在楼层的承重墙,导致房屋墙体开裂,房体倾斜,整栋楼房变成了危房。36户小区居民受到影响,只好被迫搬家,另外选择暂住旅馆或者投奔亲友。当地政府介入后,已经对房屋开展解危、加固工作。
10月11日从杭州萧山区警方获悉,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该户业主、包工头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事件三:
2019年8月,黑龙江某幢某单元某室住户想着要扩大些空间,就找来几个既不专业也不严谨的路边施工队,在装修时把屋内5面承重墙一股脑都拆了!
楼上邻居认为这一行为太过危险,立即联系物业处理。确认情况后,民警联系了相关部门,维修人员第一时间对拆除的承重墙进行了加固修复。并将街道剩余17户住户进行了紧急的转移安置,并责令该住户把墙砌回去,之后应由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对恢复后的结构进行复核鉴定,以评定其是否能满足原设计要求。至于该住户,则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小编觉得,物业作为小区的一个管理、服务企业,应该肩负起装修过程中的检查及验收职能,对装修中严重违反法规、条文的予以制止及通报主管部门。
以下为装修施工的相关规范及法律条文
装修规范
《GB50210-201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第3.1.4(强条) 规定“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方案,或由检测鉴定单位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鉴定”。
《GB50210-201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第3.3.4 规定“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改主体结构和水、暖、电、燃气、通信等配套设施”。
《GB50327-20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第3.1.3(强条) 规定“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GB50327-20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第3.1.3 规定“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法律条文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法典》第272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